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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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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注销涉及问题注意事项税务注销涉及问题注意事项税务注销涉及问题注意事项 税务注销涉及问题注意事项一、涉及情形 解散式税务注销 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 注:财产清算时,固定资产的处置、剩余财产的分配及个人所得税的统算。 变更式税务注销 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 注:无需财产清算,只需做单纯税费清算注销。 二、法律依据 时间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6条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2、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2.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内容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
3、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义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
4、六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1.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2.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三、注销流程 缴销国地税发票 由企业财务人员完成;账务清算处理即将完成或完成后不再使用发票即可进行。 出具税务注销报告 税务师事务所完成报告出具,公司财务人员配合提供财务资料;账务清算处理完成后即可进行。 办理
5、税务注销手续 1.资料准备齐全即可分别向国地税办理; 2.提交资料后约20个工作日,以取得税务注销通知书为准。 四、特别事项 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 1.针对解散式税务注销 注销后就不存在以后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自然就不存在亏损弥补。 2.针对变更式税务注销 所谓变更,就是公司名称、公司住址、公司经营地点发生改变,能否进行亏损弥补,关键看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号是否改变,如果改变,就不能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1.针对解散式税务注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的通知》规定,对纳税人倒闭、破产、解散、停业后
6、销售的货物,应按现行税法的规定征税。对纳税人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征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后不足抵扣部分,税务机关不再退税。 2.针对变更式税务注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规定,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但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将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
7、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其迁移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清算期清算 针对解散式税务注销 根据《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企业的解散,意味着对所有的生产经营活动、资产负债、剩余财产需要进行一一清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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