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担保风险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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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收账款质押担保风险分析应收账款质押担保风险分析应收账款质押担保风险分析应收账款质押担保风险分析应收账款质押担保风险分析  应收账款质押担保风险分析 一、应收账款的法律含义  ”应收账款”随着xx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颁布和实施入法。《物权法》第223条以”具体列举+兜底条款”的方式规定了可用于出质的权利,其第六项单独将”应收账款”作为一项独立的财产权利予以明确。但《物权法》并未对应收账款的内涵做进一步的规定。  同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作为《物权法》配套的部门规章《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该办法第四条对应收账款的内涵、类别予以了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

2、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鉴于篇幅考虑,本文主要探讨应收账款中的企业因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的债权,即本文所说的普通金钱债权。  二、应收账款质押中质权人面临的风险分析  《物权法》措辞中包含应收账款的条文只有第二百二

3、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八条等,相对于应收账款的复杂性而言,《物权法》的规定相对简单。因为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及应收账款自身的特点,质权人在应收账款质押合同订立、主合同履行期间及质押权实现等过程中均面临着风险。  质押合同订立时质权人面临的风险  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签订时,可能因为应收账款存在瑕疵,而给质权人带来风险:  1、应收账款不存在或无效,具体包括如下情形:第一,应收账款根本不存在,即应收账款是虚构的。第二,应收账款先前存在,但是出质前已被清偿或转让。第三,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无效。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如果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

4、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在应收账款不存在或无效的情况下,即质押标的不存在或者无效,质押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质押合同无效后,质权人拟通过质押保障自己权益的初衷无法实现。当然,出质人需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质押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2、应收账款存在其他瑕疵,主要包括如下情形:第一,应收账款不能转让。按照学界的一般观点,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应当可以转让,因为应收账款质押实质上是变相地启动了应收账款转让程序。如果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已经规定该应收账款不能转让,则出质人不能以该应收账款作为

5、质押标的。如果将该应收账款质押,质押合同应属无效。退一步讲,即使质押合同被认为有效,在质权人行使质权时,也会受到应收账款中的债务人的抗辩。第二,已经设定了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五条规定,在同一应收账款上设立多个质权的,质权人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行使质权。即该办法并未禁止同一应收账款设立多个质押。如果该应收账款先前已被设立质押,那么现在的质权人可供支配的权益价值会减少。  主合同履行期间质权人面临的风险  即使在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签订时不存在上述风险,在主合同履行期间也会产生影响质权人权益的风险。主要情形如下:  1、债权被转让。实务中,存在出质人先质押再转让而将所获转

6、让价款不清偿、不提存的情形。虽然《物权法》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物权法》没有明确规定出质人恶意转让的法律后果。且善意受让人的权益是否受保护,也存有争议。故而,如果债权被转让,质权人的权益可能受损。退一步,即使债权转让被认定为无效,也会存在维权成本。  2、债权被抵销。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如果”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则”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且”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也就是说,如果出质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存在经济往来,互负债务,则其中任何一方在条件满足时,可

7、以主张抵销,而不需对方当事人同意。一经抵销,债权债务关系终止,质押标的消灭,质权也消失。  3、出质人收到钱之后未清偿、未提存。实务中,存在应收账款可能比主债权提前到期,或者是次债务人提前偿还债务,但是出质人未清偿、未提存。因次债务人已经清偿债权,债权债务关系终止,质押标的消灭,质权也消失。  4、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被认定为无效、被撤销或变更。基础合同无效情形已予以介绍,此处不再赘述。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如果合同存在重大误解、胁迫、欺诈等情形,则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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