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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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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资企业合理避税的五种方法 一、生产型与非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的差利待遇 对于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税法规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从事下列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1)机械制造、电子工业;2)能源工业;3)冶金、化学、建材工业;4)轻工、纺织、包装工业;5)医疗器械、制药工业;6)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7)建筑业;8)交通运输业;9)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10)经国务院税务主管
2、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对于确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兼营非生产性业务的,如果当年度其生产性经营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的50%,在减免税期限内,可享受当年度的免税或减税;如果未超过50%,即便在减免期内,也不能享受免税或减税。对这类企业来讲,如何灵活运用并把握政策,对其减轻税负有着重要影响。 另外,外商投资企业于年度中间开业,如果当年获得利润而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在企业所得税合理避税中可以选择从下一年度起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但企业当年所获得的利润,仍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企业一方面希望自己的税负支出尽量降到最低,另一方面又希望能
3、推迟交纳所得税。所以,运用这一政策需要进行深入分析和仔细测算。一般而言,企业在不到半年的时间内很难接近生产经营全面展开后的利润水平。为了从总额上节税,企业会选择从下一年度免税。但是,企业首先应该对今后的获利水平作出合理的估计,尤其是对一些风险性较大的项目或市场波动大、前景未卜的产品。按照规定,如果企业在确定获利年度的情况下。即使下一年度发生亏损,仍视为获利年度,并开始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不能因发生亏损而推延获利年度。 二、亏损弥补的税收优惠 “亏损弥补”是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一项重要税收优惠政策。但是,有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
4、国企业对这项政策没有用足用好。 有关政策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和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按照上述办法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 由于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千差万别,盈亏大小难以预测,因而这项优惠政策在操作中比较复杂。 例如,某合资企业八年间的盈亏状况如下: 第一年亏60万元,第二年亏45万元,第三年亏25万元,第四年亏15万元,第五年盈25万元,第六年盈30万元,第
5、七年盈35万元,第八年盈45万元。 则该企业第一年亏损的60万元,可以用后5年的利润来弥补,但是后5年中,只有第五、六年盈利,两年共实现利润55万元,弥补第一年亏损后,仍有5万元未能弥补。 第七年企业实现利润35万元,这35万元不能再用以弥补第一年的亏损,而只能用来弥补第二年的亏损45万元,第七年的利润弥补第二年的亏损后仍有10万元亏损弥补不了。 但第八年的利润45万元,只能用来弥补第三年的亏损25万元和第四年的亏损15万元,因为对第三、四年而言,第八年是它们的法定弥补期。弥补后还有5万元盈利,标志着该企业在第八年才真正达到获利年度。 三、
6、投资于能源、交通等重要项目可享受的税收优惠 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企业所得税税率减按15%。 在海南经济特区及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码头、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经企业申请,有关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企业所得税税率减接15%。 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
7、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已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规定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计算纳税。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
8、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减免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和国务院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以继续按照应纳税额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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