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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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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劳动法加班工资如何计算1、加班工资支付的标准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另外,该条还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
2、的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以上原则相应调整计件单价;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本条第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条第项的规定支付工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条第项的规定支付工资。2、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
3、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上海市法院系统则偏向于执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若干
4、问题的解答》确定的原则,与上文有所不同: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月工资有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应按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来确定; 2)、如双方对月工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来确定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并以确定的工资数额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3)、如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仍无法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的,对加班工资的基数,可按照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确定; 4)、如工资系打包支付,或双方形式上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
5、明显不合常理,或有证据可以证明用人单位恶意将本应计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项目归入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中,以达到减少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计算目的的,可参考实际收入×70%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按上述原则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3、加班工资的计算公式: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天数×300% 法定节假日小时加班工资=月工资÷÷8×小时数×300% 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天数×200% 休息日小时加班工资=月工资÷÷8×小时数×200% 平日延时加班工资=月工资÷÷8×小时数×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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