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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面营改增对融资租赁业务的影响分析 全面营改增对融资租赁业务的影响分析(一)银行 1.税率提高.银行从事金融服务(其中包括贷款服务)的适用税率从5%的营业税调整至6%的增值税,但考虑到增值税进项抵扣的因素和价外税的性质,银行实际的税负成本可能会降低. 2.价外税.虽然”营改增”之后银行业金融服务的税率提高,但由于之前征收的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实际税负由银行自行承担,而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即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下的销售额不含销项税额,增值税的实际税负承担者为借款人,而通常银行的贷款合同中也会将间接税
2、负(如增值税)转嫁给借款人,因此,银行的实际税负可能并不会增加. 3.进项税可抵扣.可层层抵扣是增值税最显著的特性,银行购买的商品和服务的进项税可以自其提供金融服务应缴纳的销项税中抵扣,而营业税则不能抵扣.诚然如此,但就银行而言,由于其经营范围和业务的限制,其可取得进项税范围较小,其可能获取的进项税来源主要为不动产、设备等动产的购入和其他服务的购入等. 4.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税.明确了对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包括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银行联行往来业务、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
3、务和转贴现业务,免征增值税. 5.过渡期政策.金融企业(各类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租赁公司 1.税负增加.融资租赁企业作为接受贷款服务的一方,将成为贷款服务项下6%的增值税的实际承担者,税负增加. 2.贷款服务进项税抵扣问题待进一步明确.36号文中提及,贷款服务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其中包括其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的进项税等).理论上在营改增链条中,应做到层层抵扣方能保障各环节纳税人的利益,因此该点有待税务机关澄清.若融资租赁企业实际承担增值税负担但该等税负又无法抵扣,可能对融资租赁企业造成负面影响. 3.“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继续适用.即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对其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中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当然,根据融资租赁行业目前发展的实际情况
5、,实际税负超过3%的可能性较小,因此即征即返的适用可能性不大.同时,需要注意的是,经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享受即征即返的优惠政策,将同样受上文”实收资本”应达到亿元的限制,因此,可能对中小规模商务部系融资租赁公司的竞争力造成不利影响. (三)航空公司 在之前的”营改增”试点过程中,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已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航空公司在融资租赁业务中可获得的进项税额主要包括海关进口环节增值税、租金增值税和购买增值税.相较于全面”营改增”对银行和融资租赁企业带来的影响,全面”营改增”
6、之后对航空公司的关联影响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1.在与银行的直接贷款融资业务项下,适用税率将从5%的营业税变为6%的增值税,如上述对融资租赁企业影响的分析,”营改增”之后税率提高,且贷款服务项目的进项税不可抵扣,在银行将税负转嫁给航空公司的情况下,航空公司税负将加重. 2.在与融资租赁企业的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项下,适用税率将从17%的增值税变为6%的增值税,税负明显降低,该等业务项下的融资成本将降低;但另一方面,由于融资性售后回租按照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如不可作为进项税抵扣,则会导致实际成
7、本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