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宰食动物的道德限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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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宰食动物的道德限度  摘要:人们围绕动物权利的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论争。人类中心主义、契约论否认动物权利;而动物福利派与动物权利派都承认应该给动物权利,虽然两者对动物权利的范围持不同观点。现在,动物的法律权利已在很多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中得到全面保护,动物拥有道德权利的观点亦为多数人所接受。动物享有法律权利与道德权利,同样作为法律与道德主体的人则负有不侵害动物权利的义务,这些义务中最基本的内容则是“不伤害”。即使在特殊情况下某些伤害动物的行为不可避免,伤害动物也只能是仅具备较弱合理性的被允许的行为而非人对动物享有的道德权利。肉体或精神的折磨、生命或自由的剥夺都会对动物造成伤害,虐待、圈禁与宰杀则是

2、人伤害动物常见的行为方式。在不伤害原则之下,人们还能否宰食动物?激进环境主义者认为,宰食动物的道德限度首先要求放弃肉食、奉行素食主义。温和环境主义者认为,激进主义者的主张是一种天真的理想,无法被人所认同,也无法为人所实践,改变人们的消费方式必须尊重人类进化史,必须尊重人类发展规律,必须循序渐进。在改变人们的消费方式,使之符合动物保护需要的问题上,既被认同又能实践的现实方案是:不以残暴方式饲养、宰食动物,包括不宰食法律禁止宰食的动物、不虐杀动物、普遍实行人道屠宰方式、对工厂化养殖做出严格限制。  关键词:动物权利;宰食动物;道德限度  宰食动物的道德问题,主要涉及三个层面:一是动物是否具有权利

3、;二是人是否可以伤害甚至杀死动物;三是人对动物是否具有优先性。  一、动物的法律权利与道德权利  个体是否享有权利可以从其所处社会的法律和道德哲学中去寻求,前者为法律权利,后者为道德权利。  动物是否具有法律权利?在人类历史上,有很长的时期人们普遍认为人类是大自然的主宰,所有的自然存在物――当然包括动物――都是为了人类的目的而存在的。在这种观念之下,人是主体,动物是客体,动物只是用以满足人类需要的物,当然不存在权利。但伴随人们对这种观点的反思,各国逐渐将有关动物地位与动物权利保护的内容增加到法律体系之中。1822年,英国制定了《马丁法案》,禁止无故殴打和虐待驴、马、牛、羊或其他任何牲口,除非

4、牲口先攻击人。这开启了动物保护立法序幕。1849年和1876年,英国又先后通过了《防止虐待动物法》和《动物虐待法》,规定对动物进行殴打、不良对待、过分使用、虐待、酷刑折磨或导致、促使上述行为发生均属犯罪,还规定导致动物痛苦为目的的活体动物实验是非法的。德国1998年修订的《动物福利法》第1条规定:“本法的目的是,基于对伙伴动物的责任心,人类应保护生命和动物的福利。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引起动物疼痛,使其遭受痛苦或者伤害。”奥地利2004年修订的《联邦动物保护法》第1条规定:“鉴于人类对作为伙伴动物的动物负有特殊的责任,本联邦法的目的是保护动物的生命和福利。”我国的动物保护立法远远

5、落后于欧美国家,目前我国直接针对动物保护的立法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其中有禁止捕杀野生动物、买卖野生动物、设立保护区、人工繁育时必须保障其必要的活动空间和卫生健康条件、禁止虐待等对野生动物保护的规定,尚无对于农场动物、实验动物等非野生动物权利保护的规定。其中关于保障必要的活动空间和卫生健康条件以及禁止虐待野生动物的规定,为2016年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时新增加的内容,这也标志我国立法在保障动物福利和反动物虐待方面有实质性进展。2009年,我国启动了《动物保护法》的立法工作,在常纪文等学者起草的《动物保护法》中,将对动物权利的保护从野生动物扩展到了所有脊椎动物,与国际通行法律

6、接轨,针对农场动物、实验动物、伴侣动物、工作动物、娱乐动物和野生动物分别进行了规范。《反虐待动物法》也正在制定之中。从各国立法现状和立法趋势来看,动物享有特定的法律权利,而且其权利体系将越来越完善。  如果说,探讨动物是否具有法律权利只需要考查法律中是否有对动物权利的规定,那么,探讨动物道德权利则更难得多,因为道德权利不是哪一个个体或集体创造性活动的结果。动物是否具有道德地位、是否应该享有道德权利?亚里士多德根据食物链对此直接予以否认:“植物的存在就是为了动物的降生,其他一些动物又是为了人类而生存,驯养动物是为了给人们使用和作为人们的食品,野生动物,虽非全部,但其绝大部分都是作为人们的美味,

7、为人们提供衣物以及各类器具而存在。”1近现代学者围绕这一问题展开了长期的论争。否认动物权利的一种观点认为动物不具有人类的某些特质,尤其是理性特质,而人类之所以优于动物具有道德权利恰恰源自这些特质。康德说:“就动物而言,我们没有直接的责任。动物没有自我意识,并且仅仅是作为一种目的的手段。这种目的是人。……我们对于动物的责任仅仅是对于人类的间接责任。”2这种观点却遭到了边沁及其后很多哲学家的批判。边沁明确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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