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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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办法[1994]1994年8月19日化工部颁布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在发生化学事故时能及时、有效地开展事故单位自救与企业间的互救,尽最大可能减少事故的危害和损失,保障化工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是指发生重大或灾害性化学事故时,为及时控制危害源,抢救受害人员,指导人员撤离,消除危害后果而采取的救援行动。  第三条 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应在预防为主的基础上,贯彻统一领导、集中指挥、横向协调、自救互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

2、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事业单位均须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化学工业部领导全国化工行业化学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其主要职责:  1、贯彻国家有关化学事故预防与救援法规。  2、编制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规划,制订化工部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组织重大化学事故的处理和应急救援的实施。  4、对重大化学事故进行调查和组织恢复生产。  5、组织化学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研究工作。为加强技术指导和区域间的互救,成立化工部区域性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中心。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总公

3、司)领导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学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其主要职责:  1、执行国家和化工部有关化学事故预防和救援的法规和规定。4  2、制订本系统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工作计划,检查所属单位计划的实施。  3、组建区域性行业内互救协作组织。  4、组织指挥本系统化学事故互救,参与社会救援。  5、调查化学事故,做好事故报告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总公司)的化工职防院(所)承担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行业的化学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无化工职防院(所)的,可指定专业机构承担。  第七条 化工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领导负责本单位的化学

4、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可指定医院(卫生所)承担应急救援任务。  其主要职责:  1、制订本单位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建立专职或兼职的工程救援、医疗救护、运输、治安等救援队伍。  3、配备必要的化学事故应急救援装备。  4、组织队伍的训练与演习,提高队伍救援技能。  5、开展职工岗位自救互救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章 应急救援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化学事故时,应及时报警。  第九条 组织实施:  1、发生化学事故时,事故单位在向上一级报告的同时,应立即按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指挥本单位各种救援队伍和职工采取措施控制危害源,进行自救

5、。对于灾害性化学事故,已涉及社会时,除采取自救外,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争取社会救援。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总公司)接到事故报告后,凡重大或灾害性化学事故除向化工部报告外,应立即调动力量组织行业内救援,同时可向化工部化工急性中毒应急救援中心联系要求救援。  3、化工部按到重大或灾害性化学事故报告后,视事故危害程度,派出化工部化工急性中毒应急救援中心的救援队伍,前往协助救援或指示化工部上海化工毒物咨询中心为事故单位或领导部门提供有关咨询数据。4  4、因发生事故造成现场或环境污染,必须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清消,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

6、的单位和居民。  第十条 化学事故调查与结案  事故单位的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应在事故处理完毕后,将事故调查报告、处理结果报上一级化工领导机构,同时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总公司)化工职防院(所)。  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总公司)接到事故单位的调查、处理报告后上报化工部,同时抄送化工部化工急性中毒应急救援中心。  第十一条 发生急性职业病事故时,有关应急救援部门应及时会同铁路、交通、民航部门根据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规定,优先运送伤病员、急救人员以及急救药品和器械。  第四章 应急救援的管理  第十二条 化学事故应急救援

7、预案内容:  1、基本情况;  2、危险目标的确定;  3、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组成、职责和分工;  4、救援队伍的组成与分工;  5、报警信号;  6、化学事故处置;  7、有关规定和要求等项内容。  第十三条 对职工开展化学事故预防、自救与互救的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 各救援队伍必须经常进行业务教育,定期训练,每年举行1-2次演习,提高业务技能。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主要议事日程。  第十五条 做好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的研究工作,不断提高管理、组织指挥能力,救援技术水准和救援装备的配备,提高队伍的实战水平。  第十六条 防护用品和医疗器

8、械应处于备用状态。  第五章 装备与经费4  第十七条 装备  1、通讯装备: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总公司)负责应急救援的部门应设有专用直拨电话和传真机,并通过本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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