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赛道德二重性的哲学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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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竞赛道德二重性的哲学思考  摘要:在西方哲学思维下,竞赛道德在竞赛中被形式化为竞赛道德规则;竞赛道德问题被理解为竞赛道德规则失范问题。但是,事实上通过制订竞赛道德规则并未有效约束不道德竞赛行为的产生,这说明人们需要从根本上重新寻找反思竞赛道德的思路。从中国传统的形而上学视角审视竞赛道德现象,通过揭示竞赛道德所蕴含的竞赛价值永远性和竞赛道德行为的恰切性,厘清竞赛道德规则无法有效约束不道德竞赛行为的根本原因,澄清人们以往对竞赛道德的误解。用道家思想中“无为”的观念,构建了竞赛主体效法竞赛自然,竞赛道德与竞赛行为“知行合一”的理论模式。  关键词:体育哲学;竞赛道德;竞赛价值;道德二重性 

2、 人们以往大多将竞赛道德问题理解为规则有效性的问题,忽视竞赛道德本身具有二重性,即�赛价值的永远现时性和竞赛道德行为的恰切性;前者回答竞赛道德为何如此的问题,后者回答竞赛道德如何如此的问题。对竞赛道德二重性存而不论,解决竞赛道德问题的尝试,必然陷入竞赛道德行为产生的悖论之中,即主体在对竞赛道德无意识的情况下,而有意识地产生竞赛道德行为。正如L科尔伯格惭指出:现有道德研究中存在着“心理学家谬误”――纯粹根据研究资料的有效性来界定道德而不涉及道德应该真正是什么的哲学关注。  1竞赛价值的永远现时性  竞赛价值是由主体意志构造的存在,与自然法则的存在虽貌似却神离。大自然的法则中没有价值判断

3、,只有事实判断,比如:猎豹拥有的伪装色和其他动物无法比拟的速度,人们不会认为这对猎物来说不公平,或者认为猎豹恃强凌弱是不道德的,自然法则是生物不能违背的自然规律。竞赛不仅是在规则下身体机能的较量,还蕴含了价值判断的竞争。由于竞赛道德规则没有自然法则般的普遍性,在竞赛中“为何如此”的实践竞赛价值是需要人们重新理性思考的问题。  考虑这样一种假设情况:百米决赛,使用违禁药物必然获胜,不使用违禁药物只是有可能获胜;如果对方使用违禁药物,自己不使用,则不可能获胜。因此,在竞赛主体以获胜作为行为原则的判断下,使用违禁药物成为理性判断的首选。竞赛道德的规则制定表明,人们将竞赛道德理解为具有如自然

4、法则般的普遍性,竞赛道德被置于竞赛主体的外部,竞赛道德和竞赛主体间没有产生直接的关联。也就是说,竞赛道德规则只能作用于竞赛主体的行为,无法作用于不道德竞赛的动机,并且违反竞赛道德规则的行为只有在被发现的前提下,才能感知它的存在。在此竞赛伦理情景下,所有运动员的理性判断中,不道德竞赛行为均符合竞赛利益的选择;运动员使用不道德竞赛手段获胜的结果是必然的,而使用不道德竞赛手段所付出的代价是或然的。为了获胜,理性的选择就倾向于违反竞赛道德的行为原则。同时,将竞赛道德理解为某种普遍的竞赛规则,把竞赛道德置于竞赛主体外部,非但不能阻止不道德行为的产生,反而对不道德竞赛行为的泛滥有推波助澜的作用。

5、例如:运动员不道德竞赛行为被发现,按照竞赛道德规则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受到处罚的运动员并不会因此停止采用不道德竞赛手段,因为被处罚的真正原因不是使用不道德竞赛手段,而是手段不够“高明”。由于,违禁药物检测手段永远滞后于违禁药物的使用,所以永远没有可能发现所有不道德竞赛行为。人们虽然以违反竞赛道德规则为由处罚不道德竞赛的运动员,但实际上所有人都清楚真正的处罚理由却是不道德竞赛手段不够“高明”。在处罚“不道德竞赛行为”的外力驱使下,使得不道德竞赛手段将越来越“高明”,不道德竞赛行为将愈演愈烈。因此,竞赛道德规则无法具有自然法则般的普遍性,如果非要把竞赛道德与自然法则等同视之,势必适得其反

6、。  笛卡尔推断“我思”的不可怀疑,进而推导出意识的存在――“我在”,即“我思故我在”,这个推论为意识存在的普遍性奠定了稳固根基。“我思”在竞赛中创造竞赛价值,竞赛价值无法脱离“我思”存在。当人们运用“竞赛”一词时,想要表达的是蕴含无穷变化可能性的事情整体,而不是某个特定的事件。事情普遍联系并且总是处于流变之中,而事件是从动态变化的事情中截取的静态节点;由于事情在流变,所以事件与事件之间各不相同,事件被客观描述就成为事实。人们基于竞赛流变对主体的行为进行判断产生“好”或“坏”的价值观念,例如:足球比赛中本方故意将球踢出界。如果对主体行为是否将球踢出界进行“是”或“否”的事实判断,那么

7、只能得出“球被踢出界”的事实。如果我们要对主体行为原则进行“好”或“不好”的价值判断,就需要找到主体为什么故意将球踢出界的原因。由于竞赛的流变是普遍联系的,所以在时间上前一个事件就是后一个事件的原因。如果前一个事件是受逼迫,为了不让对方获得比赛的优势,所以故意将球踢出界。这是基于竞赛利益的审慎做出的判断,我们通常认为这是合理的,但不是“善的”。如果前一事件虽然没有人逼迫,但对方有人倒地,本方为了中止比赛故意将球踢出界。我们通常认为这样的行为原则虽然不符合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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