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盗窃案件办理实践中的几点思考.doc

关于盗窃案件办理实践中的几点思考.doc

ID:55130622

大小:27.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20-04-28

关于盗窃案件办理实践中的几点思考.doc_第1页
关于盗窃案件办理实践中的几点思考.doc_第2页
关于盗窃案件办理实践中的几点思考.doc_第3页
关于盗窃案件办理实践中的几点思考.doc_第4页
关于盗窃案件办理实践中的几点思考.doc_第5页
资源描述:

《关于盗窃案件办理实践中的几点思考.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关于盗窃案件办理实践中的几点思考  【摘要】最高法、最高检出台了关于盗窃罪的最新司法解释,对盗窃罪这一办案中最常见的案由从多方面加以详细规定,如何正确适用这些规定成为司法机关研究的焦点。本文就结合办案实践,从多次盗窃、扒窃、入户盗窃和盗窃未遂这四个方面,对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进行理解和适用。  【关键词】盗窃;解释;多次;扒窃;入户;未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以来,给盗窃案件的审查起诉带来一定影响。笔者现在结合盗窃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几个难点,就如何准确适用《解释》谈谈自己的一点浅见。  一

2、、“多次盗窃”中“多次”如何理解  《解释》中规定,在二年内实施了三次以上盗窃行为的,即构成“多次盗窃”。对于“多次盗窃”,首先遇到的问题便是如何理解其中的“次”,而《解释》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单从字面上看,客观上实施一回盗窃就是一次,其判断完全可以根据客观次数进行。[1]由于两高《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多次抢劫”中的“多次”作出规定,实践中对“多次盗窃”中“多次”的理解也随之变得复杂、混乱。按照张明楷教授的观点,对“次”应当根据客观行为来认定,而不能根据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进行认定。对于基于一个概况的犯意连续在一

3、定场所盗窃不同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如:行为人在一定时间内对同一楼道的三个住户实施盗窃的,应当按照客观行为认定为多次盗窃,而不能根据其主观心态认定为一次盗窃。当然,也有意见认为上述行为属于连续犯。笔者不以为然,连续犯最明显的特征是实行行为在一定期限内持续存在,而就盗窃行为而言,行为人窃取他人财物后盗窃便终了,即便是在很短的时间内再次进行盗窃,也并不符合连续犯中实行行为持续存在的特征。  二、如何理解“扒窃”中“随身携带的财物”  根据《解释》的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就条文字义而言,构成扒窃行为必须

4、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行为必须发生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二是必须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前一个条件较容易理解,在适用上也不会出现争议;但对“随身携带的财物”的理解,在实践中难免会存在一些争议。有观点认为“随身携带的财物”应当仅限于受害人放置在身上的财物,除此之外,虽在其可控制范围之内,但是并没有放在身上的物件,不能因此称之“随身携带”;[2]有观点则提出所谓的“随时支配可能性说”,即被害人带在身上或者放置于身边附近,置于其随时可能的现实支配之下的财物都属于“随身携带的财物”。那么,我们办理“扒窃”类案件适用《解释》时该如何判断呢?笔者倾向“随

5、时支配可能性说”的观点,“随身”意味着财物与被害人的距离近,与被害人的身体具有紧密的附随性,与被害人的身体是紧密的、不可分的,处于行为人的现实占有、控制之下。[3]因此,我们在认定“随身携带的财物”时要结合被害人对所携带的财物的位置,随时支配的可能性,占有的紧密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三、“扒窃”行为是否一律定罪处罚  《刑法修正案》给扒窃行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入罪标准,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扒窃行为即构成犯罪,入罪不需要附加数额较大或者次数作为限制条件,较过去而言实际是降低了扒窃行为入刑门槛。那么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只要实施扒窃行为就一律定罪处罚呢?这是

6、目前在办理扒窃型盗窃案件中最困扰办案人员的一个问题。笔者认为,扒窃入罪虽不受金额、次数的限制,但并不是所有扒窃行为都有必要定罪处罚。  首先扒窃行为定罪应受刑法总则的指导。虽然扒窃行为从传统盗窃罪分离出来,但我们不能机械地认为刑法分则没有限制就对一切扒窃行为定罪处罚,仍应受刑法总则的指导。刑法第十三条“但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规定指出了要定罪处罚不仅要具有社会危害性,同时还要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所以,在认定是否需要定罪处罚时,还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作案动机、行为方式、产生后果的程度,以及是否为初犯、偶犯,是否是未成年

7、人犯罪等情节。  其次扒窃行为定罪还应考虑司法成本、社会经济效益。如果将所有扒窃行为全部进入司法程序,对基层办案人员来说,不仅徒增工作压力,还会消耗大量的司法资源,造成浪费。笔者认为,刑法规定盗窃罪,尤其是规定没有数额和次数限制的“扒窃”入罪,虽然是为了保护被害人的财产,但是,根据刑法的性质、地位及其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如果行为对财产的侵害极为轻微,就不应该成为刑法的规制对象,所以要成立扒窃型盗窃,所窃取的财物应是值得刑法保护的财物,否则也就不需要诸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类法律法规的存在。  综上,笔者认为要充分利用好资源,协调利用刑罚和行政处罚两条杠杆

8、,有的扒窃行为虽然从理论上能够以盗窃罪定罪量刑,但是在实践中综合因素看没有必要上升为刑罚的,可以通过行政处罚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