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司-一种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的新模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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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公司:一种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的新模式  摘要:“公司+公司”模式是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市分行在支持重庆市农业产业化过程中探索出的一种新型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模式,这种模式有利于把农民按市场经济的要求和现代企业制度组织起来,有利于对农业资源合理配置,有利于发挥农民公司和龙头公司两个方面的优越性,从而能够有效推进农业产生化和城乡一体化的进程、  关键词:农民公司;龙头公司;农业产品公司;公司+公司  中图分类号:F32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5194(2007)05-0067-06    农业产业化是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的一个根本

2、方向。要实现农业产业化需要一种有效的农业产业化的经营组织模式,以有利于对农民的有效组织和对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市分行在支持重庆市农业产业化过程中探索出的“公司+公司”模式,经过初步实践已收到了良好效果。对这种模式加以总结和评估,无论对于加强我国农业产业化的理论研究还是对于我国农业产业化的实践进程,无疑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现有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模式及其局限性    农业产业化经营是一种以市场为导向,在稳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依靠各类龙头公司和中介组织的带动,把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连成一体,形成有机结合

3、、相互促进的经营机制。从目前我国各地的实践经验来看,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主要有“公司+农户”、“公司+基地”、“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三种模式。  “公司+农户”模式,即公司通过与农户签订订单或合同,组织农民生产,并回购、销售农产品,这是目前比较普遍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形式。在当前普遍存在的小规模、分散农业生产的情况下,通过龙头公司的带动和连接,以订单或合同的形式来整合分散的农户小规模生产,有利于扩大生产规模,解决农户生产的规模不经济问题,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和专业化程度。  “公司+基地”模式,即龙头公司投入一定量的人力、物力,筹建

4、农业产业化生产基地,由基地带动农户加盟生产经营。龙头公司负责培育和供应正规种苗,负责产前、产中、产后生产技术服务,按合同价回收基地加盟农户的农产品和销售。这种模式有利于实现农产品的标准化生产,有利于保障农户利益,实现农民收入的稳定增长。  “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模式,即在第一种模式的基础上加入农民专业社,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纽带和依托把公司与农户连接起来,这样缓解了公司与农户之间的利益冲突,对农民和龙头公司都有好处。农民的好处是,合作显示了集体的力量,提高了农户在企业和市场面前讨价还价的能力,形成农户利益的自我保护机制。龙头公司的好处是

5、,通过合作社进行技术培训、推广实施农业标准、生产资料发放、产品收购验级等,管理成本降低了,产品质量也可以更有保证,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也提高了。  但是,现有农业产业化组织形式也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局限性。  就“公司+农户”模式而言,其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农民利益的保障问题。“公司+农户”模式中的龙头公司,在收益分配上遵循资本增值最大化原则,并不承担将利润返还给农户的义务,公司不可能与农民分享利益,因此农民会处于不利地位。即使有些龙头公司对农户实行利润返还策略,其目的也只是为了稳定客户,真正的利润返还额在公司总利润中只占一小部分。公司

6、的扩大再生产能力完全取决于公司本身的资本积累和对外部资金的吸引力,与农户基本上没有关系,因此龙头公司的经营行为和发展方向也不受农户的约束。二是公司利益的保障问题。龙头公司面对众多分散的农户,难以保证农产品的品质和数量,如果龙头公司把握不好农业产业链的上游环节,必将影响到它的销售环节,甚至影响公司的生存。三是公司与农户仅仅是一种产销关系,公司不参与生产环节,不利于推广实施农业标准,保证农产品质量,也不利于促进农业集约化、专业化生产。  就“公司+基地”模式而言,其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这种模式中,农产品价格的定价权在龙头公司,基地

7、农民与公司的讨价还价能力较弱,仍处于利益分配的不利地位。二是龙头公司与基地农户之间的信用关系比较脆弱,当遇到市场风险时,基地农户可能是最终的损失承担者。三是基地只是一种生产组织形式,不具有法律地位和法人资格,不能作为一种平台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服务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不利于把国家扶持政策有效地落到实处。  就“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模式而言,其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当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仅仅是一种生产、销售过程中的松散合作,并没有形成一个紧密的联合体,难以对农户发挥应有的调控功能。而且,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社员没有监督、

8、管理和进行利益分配的权利或权利极为薄弱,对内缺乏调控手段、制约机制,对外服务功能发挥不出来,当合作社发展中出现问题时,无法体现合作社和成员之间的风险共担。二是成员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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