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民法上的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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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民法上的物  传统民法一直坚持人与物即主体与客体的二分法,人与物的内涵经历从罗马法以来的发展也渐渐形成一种相对固定的概念,而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社会对于人权本身前所未有的重视,一些既含伦理道德因素外部特征又趋近于物的实体的出现,使学者们对于物的概念又有了新的争论,如江苏省宜兴市最近发生的争夺体外受精冷冻胚胎的案件,体外受精冷冻胚胎是一种具有发育成人的潜能的物质,生物学意义上体外受精冷冻胚胎也是被认为具有生命的物质,那么体外受精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是什么,是否突破了民法上人与物主体客体二分法的概念,而民法上物的概念又是否要有针对性的修正,下文将会对这些问

2、题进行讨论。  一、体外受精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  对于体外受精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主要有三种观点,主体说,客体说,中间说,有观点认为体外胚胎已经突破了传统民法的人与物的主体客体两分法的框架,笔者认为,体外胚胎虽然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人,但依其外部特征应当将其归为物。而由于体外胚胎上涵盖着一般的物不具有的伦理道德的因素,其应为一种特殊的物,必须适用特殊的保护规则以适应社会的需要,但我们不必在人与物之外建立一个另外的概念。现在下文分点进行论述。  体外胚胎不是民法上的人  体外胚胎具有发育成人的潜在可能性,在讨论体外胚胎的民法属性之时,就应当要讨论体外胚胎是不是

3、民法上的人,如果体外胚胎是民法上的人,那就应当适用民法主体的有关规定,并且讨论其权利能力,人格权等内容,不会发生被继承被处置的问题。笔者认为,体外胚胎不是民法上的人,理由有三:  体外胚胎不符合民法上人的特征。按照通说,胎儿必须出生才视为民法上的人,出生的构成要件有二:须全部与母体分离且分离之际保有生命。体外胚胎并没有在母体体内着床,更没有在母体体内进行过发育,不存在与母体分离之说,即根本没有达到与母体分离的阶段,因此不可能将体外胚胎视为人。那么体外胚胎是否属于“胎儿”,笔者认为也不属于胎儿。众所周知民法往往对未出生的胎儿进行特殊利益保护,但是民法的出发

4、点就是因为胎儿虽然没有与母体分离但其将来会发育成为人,体外胚胎不在母体体内,且发育时间远远不足7周,不应将其视为胎儿,而且,体外受精得到的胚胎往往有很多个,按照我国继承法都为其保留必要的份额在实践中也难以操作。应当说,体外胚胎植入母体体内发育到7周后才可称之为胎儿,而胎儿出生才可称之为人。  体外胚胎无法享有法律上的生命权。康德认为,“人,是主体,他有能力承担加于他的行为。因此,道德的人格不是别的,它是道德法则约束的一个有理性的人的自由。”“物,是指那些不可能承担责任主体的东西。它是意志自由活动的对象,它本身没有自由,因而被称之为物。”因为胚胎没有自我意

5、识,所以只能将胚胎看做生物上的生命体,其并不能享有权利主体的法律地位,无法自己承担责任。  当体外胚胎与现实的人利益冲突之时,必须放弃体外胚胎的利益。有很多疾病的治疗可以用胚胎干细胞疗法来进行,这就必须形成体外胚胎,如果将体外胚胎定义为人,那治疗疾病的行为无异于“杀人”也失去了挽救病人生命的机会,这时就必须承认现实的人拥有高于体外胚胎的利益。  体外胚胎是民法上的物  对于物的概念,物是民法物权的基础,是民法中最重要的基础概念之一,从罗马法开始,民法上物的概念便开始形成,古代罗马,人们所称的物,是指除自由人以外而存在于自然界的一切东西,不管是对人有用的,

6、无用的,甚至有害的,均属于广义的物。至于奴隶,在罗马奴隶社会,它不是权利义务的主体,而被视为权利义务的客体,也是一种物。后来,法律和法学思想不断发展,罗马法逐渐把物设定为一切人为可以支配、对人有用,并能构成人们财产组成部分的事物,是去掉了奴隶和其他一些客体后的概念。而日耳曼法上首次将“无体物的概念包含到了其中,德国民法典第一次以法典化意义明确了物的概念,德国民法典第90条规定:“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有体的标的。”并在1990年规定动物不是物。日本民法典也将物定义为有体物。而我国《物权法》第二条第二款则将物定义为“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

7、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体外胚胎是父亲的精子和母亲的卵子结合而成,从存在形态上类似于脱离身体的组织,可以被物理上支配,转移。根据民法的主联盟体客体二分法,在不认为体外胚胎具有主体性之后,应当考虑体外胚胎的客体性,笔者认为体外胚胎属于民法上的物的范畴。理由有三:  体外胚胎符合民法上物的特征和构成要件。按照通说,法律上的物具有5个特征:须为有体,占据空间之一部,可为人类五官所感知;须可为权利客体;须为人力所能支配;须有确定的界限或范围;须独立为一体。此外,虽然人体并不是物,但身体的一部,一旦与身体分离应当视为物。体外胚胎具有有体性,有确定的界限,独

8、立为一体,能为人力所支配,而上文也已分析体外胚胎并不属于人,可为权利客体。故体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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