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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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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目录第一部分总说明第二部分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第三部分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第四部分财务报表格式第五部分财务报表编制说明1第一部分总说明一、为了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代管机构和管理机构(
2、以下统称代管机构)负责管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核算依照本办法执行。已划转至业主大会管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参照执行本办法。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会计核算。五、代管机构应当将其管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商品住宅、已售公有住房分别建账、分别核算。确需合并建账的,应当在有关会计科目下按照商品住宅和已售公有住房进行明细核算。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但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采用权责发生制的除外。23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八、住宅专项
3、维修资金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九、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制。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等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核算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者延后。十一、代管机构对住宅专项维
4、修资金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一)代管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二)代管机构应当执行本办法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以便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信息化管理。23(三)代管机构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四)代管机构可以根据核算和管理工作需要,对明细科目设置予以补充,但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十二、代管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财务报表:(一)住宅专项
5、维修资金可以区分商品住宅、已售公有住房分别编制财务报表,具备会计核算条件的还可以按小区或幢编制财务报表。(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净资产变动表及附注。(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财务报表应当按照月度和年度编制。(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财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编报及时。十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会计基础工作、会计档案管理以及内部控制等,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内
6、部控制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2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会计信息化工作,应当符合财政部制定的相关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和标准,确保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会计核算及生成的会计信息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十四、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3第二部分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序号科目编号科目名称一、资产类11001银行存款21101国债投资31201备用金二、负债类42001应付房屋灭失返还资金三、净资产类53001商品住宅维修资金63002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73101待分配累计收益四、收入类84001交存收入94101存
7、款利息收入104102国债利息收入114201经营收入124301共用设施处置收入134901其他收入23五、支出类145001维修支出155101返还支出165901其他支出23第三部分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一、资产类1001银行存款一、本科目核算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规定存入维修资金专户的各种存款。二、本科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开户银行、存款种类、存储期限等进行明细核算。三、银行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一)将款项存入维修资金专户,按照实际存入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交存收入”、“经营收入”、“共用设施处置收入”、“
8、国债投资”等科目。(二)收到银行存款利息,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存款利息收入”科目。(三)收到分期付息的国债利息,按照实际收到的利息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债利息收入”科目。(四)以银行存款支付相关款项,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维修支出”、“返还支出”、“应付房屋灭失返还资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五)退回本年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实际退回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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