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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4-27
《嘉绍跨江大桥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草稿-浙江海事局.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嘉绍大桥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嘉绍大桥(以下简称“大桥”)水域交通秩序,保障大桥和过往船舶、设施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大桥相关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和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船长、船员以及大桥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海事局(以下统称为“辖区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大桥水域的通航安全监督管理。第二章航行第四条大桥自北向南依次设置九个通航孔及其对应的桥区航道,分别为:1号通航孔为北副通航孔,位于B49号桥墩与B50号桥墩之间;2号通航孔为北副通航孔,位于B50号
2、桥墩与B51号桥墩之间;3号通航孔为边通航孔,位于Z2号桥墩与Z3号桥墩之间;4号通航孔为主通航孔,位于Z3号桥墩与Z4号桥墩之间;5号通航孔为主通航孔,位于Z4号桥墩与Z5号桥墩之间;76号通航孔为主通航孔,位于Z5号桥墩与Z6号桥墩之间;7号通航孔为主通航孔,位于Z6号桥墩与Z7号桥墩之间;8号通航孔为主通航孔,位于Z7号桥墩与Z8号桥墩之间;9号通航孔为边通航孔,位于Z8号桥墩与Z9号桥墩之间。第五条大桥通航孔的通航等级:主通航孔通航3000吨级以下船舶;边通航孔通航1000吨级以下船舶;北副通航孔通航500吨级以下船舶。航经大桥的船舶应当及时搜集通航孔信息,在大桥桥涵标和助
3、航标志的引导下航行。第六条大桥禁航水域禁止无关船舶进入。第七条船舶通过大桥,应当根据本船的吨位和当时水面以上的最大高度、吃水深度,按照桥区航道及通航孔的通航技术标准,保持足够的富余高度、富余水深,适时通过。禁止超过大桥通航尺度的船舶通过大桥。第八条船舶进入大桥相关水域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船舶应当配备杭州湾水域的最新航海图书资料;(二)对舵、锚、主辅机、航行设备、通信导航设备等重要设备进行再检查,确认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落实相关安全措施,确保安全通过;(三)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动态。第九条船舶通过大桥附近水域时,应当备车航行,加强了望,船长在驾驶台指挥,轮机长在机舱值班
4、;应当7提前与过往船舶取得联系,相互通报船舶动态,协调通过顺序。第十条船舶在桥区航道及其通航孔内航行时,应当保持谨慎驾驶,避免触碰大桥桥墩或防护装置。第十一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大件运输船舶、拖带船组应当从主通航孔通过。第十二条船舶在桥区航道及其通航孔内航行时,禁止下列行为:(一)追越、掉头或横越;(二)逆向行驶;(三)穿越非通航桥孔;(四)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拖带船组夜间通过;(五)妨碍其他船舶安全的行为。第十三条根据浙江省气象部门发布的信息,当杭州湾水面风力达到8级时,禁止船舶通过北副通航孔及边通航孔;当杭州湾水面风力达到9级时,禁止船舶通过大桥。能见距离小于1500米时,禁止
5、船长超过100米(含拖带长度,下同)的船舶以及载运一类危险品的船舶驶入大桥相关水域;能见距离小于1000米时,禁止所有船舶驶入大桥相关水域。第十四条船舶在大桥附近水域航行时,应当保持VHF16频道有效值守。配备AIS的船舶应当正确使用,并保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第三章停泊、作业7第十五条船舶在大桥附近水域进行靠、离泊作业,应当选择合适时机,并通过VHF16频道及时向过往船舶通报船舶动态,避免妨碍他船航行。第十六条船舶在大桥附近水域码头停靠,应当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防止发生险情,危及大桥安全。第十七条禁止船舶在大桥附近水域锚泊、试航、捕捞、采掘及其他有碍大桥安全的作业。第十八条未经辖区
6、海事管理机构同意,任何单位、个人及船舶不得在大桥附近水域进行测量、打捞等作业及从事水上大型群众性活动或体育比赛。第十九条大桥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对大桥通航孔的桥梁结构、防撞设施、助航标志等进行有碍通航安全的维修、作业,应当提前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经许可后方可进行。突击性或临时、零星施工作业,应当征得辖区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后进行。第四章安全保障第二十条大桥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一)建立完善大桥安全管理机制,落实大桥附近水域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责任;(二)设置和维护大桥防撞、监控设施、助航标志等安全设施,确保其标识清晰、效能完好,并制订相关应急预案;7(三)对桥区水域水深、
7、水文进行测量,并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提供扫测的相关资料;(四)当桥区水域水文情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进行补充测量,并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补充测量的相关资料;(五)根据测量结果和航道变化情况,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发布航行通告,及时变更通航孔。第二十一条航标等助航设施维护单位,应经常性组织巡查,一旦发现移位、损坏、灭失、异常等,应及时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发布航行通(警)告并组织修复。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船舶和个人发现大桥附近水域有碍大桥安全的异常情况,应立即向辖区海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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