扒窃型盗窃罪研究——以《刑法修正案(八)》相关规定为背景.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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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年第3期天津法学No.3璺箜塑Ti删mLega1ScienceGeneralNo.1l1·法学研究·扒窃型盗窃罪研究——以GFU法修正案(八)》相关规定为背景薛进展,蔡正华(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上海100062)摘要:扒窃型盗窃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盗窃罪独立定罪类型,也拓宽了扒窃行为入罪的评价路径。刑法上的扒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但并不是所有的扒窃都可以构成扒窃型盗窃罪,只有符合“公共场合”、“从他人身上”以及“取得”等标准的扒窃行为才能构成扒窃型盗窃罪。扒窃型盗窃罪作为内涵最为丰富的盗窃罪定罪类型,其外延受到

2、的限制最严格,所以当出现多种类型盗窃罪竞合时,理应首先认定行为是否构成扒窃型盗窃罪。关键词:扒窃型盗窃罪;盗窃罪;定罪类型中图分类号:DF62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4—828X(2012)03-0005-07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下1997年刑法中盗窃罪客观方面的“多次盗窃”的刑法称《刑修(八)》),首次将“扒窃”一词引入刑事立法。含义,所以“扒窃”一词本身的含义并未引起人们更多虽然这一举措丰富了立法层面盗窃罪客观行为的类的关注。而事实上“扒窃”一词属于那种大家不细致型,但是也为司法实践中的犯罪认定提出了挑战。一考虑感觉都知道其含义,但是

3、深究却不知道如何准般来讲,扒窃是盗窃行为的一种,但并不是刑法的常确界定的词语。然而成文刑法的一种特点就是都有规用语,《刑修(八)》实施前其更多的运用在侦查学必要进行解释【1]。由此,准确解释“扒窃”的概念是正等学科中。对于扒窃一词直接作为刑事立法用语是确区分罪与非罪的根基和前提。当前,对于“扒窃”一否存有法理基础的争论,随着《刑修(八)》的正式颁词的含义,学界存在以下几种观点:布趋于结束。但是作为一个新的刑法用语,扒窃一词第一种观点认为扒窃是指“采用割包、掏宝的方在刑法上的内涵界定工作却才刚刚开始。正确界定式窃取随他人随身携带的财务”的行为闭。第二种观盗窃罪项下的扒窃用语内

4、涵,不仅仅是在司法实践点认为扒窃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中认定哪些行为属于扒窃型盗窃犯罪的需要,更是场所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财物的行为”p】。第三种理顺盗窃罪刑事立法体系的需要。观点认为扒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不同的掩护方式,采取一定技术手段或者其他秘密手段,窃取一、“扒窃”概念的辨析他人随身携带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以上几种观点对扒窃的本质含义应当不存在分“扒窃”一词首先进人刑事法制领域,可考的是歧,其分歧主要集中在是否要明确扒窃行为的空间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特征、非法占有目的和特殊行为方式。笔者认为,由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根据该解释第4条规于特殊行为方式属于外延的范畴,并且解释并不是定,一年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立法条文的直接表述,所以对于界定特定刑法用语的“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由于是被用来解释内涵本身不具备必不可少的现实意义,因此是可有可收稿El期:2012-05—17基金项目:上海市高水平特色法学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工程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085。作者简介:薛进展(1956一),男,上海市人,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刑法学教授,主要从事中国刑法、知识产权犯罪等研究。蔡正华(1985一),男,江苏盐城人,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刑法学研究中心助理研究人员

6、,主要从事中国刑法,金融犯罪和知识产权犯罪等研究。5无的。并且,从语义学角度讲事物内涵和外延的范围法用语的含义,也必须遵循该用语语义学上的这一唯成反比,如果我们仅仅以封闭的列举方式解释“扒一解释,否则就会因超越国民预测之可能,而具有违窃”的含义还可能不当限缩其可能具有的立法含义,背罪行法定原则之嫌疑。也不利于随着社会条件的发展对其进一步进行解第二,本身就存在“在公共场所扒窃”和“在非公释。所以作为对刑法用语的解释,无论是司法解释还共场所扒窃”两种情况。正如前文所述,扒窃一词本是学理解释,都不应当越俎代庖式地为“扒窃”的含身并不当然具有对空间场所的要求,更勿论是特定的义划地为

7、牢,而使刑法用语含义本身失去发展可能“公共场所”。现实生活中事实上既存在在公共场所性。而对于是否有必要在扒窃的概念界定中纳入非扒窃,也存在不在公共场所扒窃的情况;前者比如在法占有的目的,笔者持肯定态度:我国刑法学界通说公共汽车上扒窃,后者比如在尾随被害人进入办公室认为盗窃罪的概念中包括非法占有之目的,而无论从其身上偷走财物。这一观点也为我国的司法解释是《刑修(八)》颁布前刑法条文未明列扒窃型盗窃所坚持,根据前述《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罪,还是如今扒窃型盗窃罪已经明列,其都只属于盗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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