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的几点建议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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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的几点建议■郭春华孙兴志一、现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存在的问题上一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总的来说,无论是从各项指标数据的搜集还是按当时经济发展水平所做的预测,修编基础工作、准备工作较充分,是“指标控制+用途管制”为模式的土地利用规划。从实施以来的情况看,提高了各级政府对土地利用规划的认识,树立了规划的权威性,使规划在土地管理工作中具有一定的基础地位和“龙头”作用。对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强化土地利用宏观调控,协调用地矛盾,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落实土地空间布局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乡镇行政区划的调整,以及工业化、

2、城镇化、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上一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日渐显露,已调整的规划也并未解决相关问题。(一)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随意性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理论上来说应起到龙头作用,能控制各行各业的土地利用数量、结构和规模。城镇、村镇规划不能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用地控制指标。然而,由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修编的滞后,各乡镇在编制城镇和村镇规划时,不顾实际,盲目追求大规模、大框架,乱设开发区、工业小区,致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现行城镇、村镇规划不相衔接和协调,在规划实施中时有矛盾发生,影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程度上依赖于建设项目,而地方政府承担着壮大

3、地方经济的重任,因此,为达到招商引资的目的而随意用地,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置于一旁,违法用地不断;随意调整土地利用规划,钻政策空子,导致规划丧失其科学性和严肃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缺乏先进的规划理论指导,没有超前意识,缺乏控制性详细规划,使得总体规划缺乏可操作性。由于上一轮编制规划的重点是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和进行土地利用分区,而土地利用分区又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在定性、定量、定位、定序等方面不很严谨,实施过程中常有打擦边球的现象。地块界限模糊,地块数量、控制时序很难把握,给规划实施加大了难度。(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准备工作不充分1、管理

4、体制落后1998年新《土地管理法》的修订实施,保证了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确立了规划的“龙头”地位,但由于地方土地管理部门隶属于同级政府,难以约束当地政府从局部利益出发的短期行为。出现“领导一动,规划重弄”,“规划规划,不如书记镇长一句话”现象,致使规划被束之高阁。2、土地利用状况调查工作滞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仍以1996年10月30日土地统计台帐上的数据为基准,但7年来随着社会、自然条件等诸多因素的变化,原来的地形、地物、地貌及地类已发生了许作,但由于基层土地管理技术、条件的限制,往往靠人为变更,导致地籍资料的准确性、连续性、系统性都比较差。如:新旧图斑

5、变化后面积不符,图、数据和实际状况不相符合等。国土资源部于2003年12月才布置土地利用现状详查及土地重新分等定级工作。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的基础资料收集及草图绘制工作已于2003年10月基本完成。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共同发布的土地面积统计资料是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匆忙进行规划调整,其科学性、权威性将大打折扣。(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的业务工作很仓促1、按照地方文件中关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技术要点的规定,各地纷纷开展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但有许多

6、地区只作了简单短暂的培训,只下发了上级下达规划指标,只是简单理解为只要是完成了建设用地置换指标和农用地整理折抵指标就行。在图上标出地点,在表格中有了数字,而不顾各乡镇实际,甚至随意改变地类,来达到完成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计划所增加的耕地指标。各乡镇政府只关心用地指标够不够用,只要求满足城镇发展、园区发展的需要。不注重与其他部门的协调,造成此次规划调整完善只是土地部门的事,只为了地方建设的需要。地与统计、图纸不符,尤其是园区建设,规划调整完善的规模数量远远小于实际的建设数量。某镇上一轮规划居民点人均占地170m2/人,文本中明确规划期末通过村庄整理、重新规划等达到人均

7、建设用地100m2。这几年,几乎每个村庄都在向外扩展,空心村很少有部门去整理,村内坑塘等闲置土地由于搞建设成本太高,在上面建房的人很少。而每年地籍变更调查都很超前,即把村庄周围的耕地在图上早就变成了居民点用地。所以建设起来就很“方便”,既不占用“耕地”,又不用审批农转用。造成了几年来建设不占耕地的假象。(四)新的《土地分类(试行)不实用,不利于规划的操作与管理第一、农用地类园地中可调整果园121K,可调整桑园122K,可调整茶园123K,可调整橡胶园124K,可调整其他园地125K,都是由耕地改成。而林业部门此次的“绿剑”行动,把桑园等定为林地,不利于耕地保护,

8、因为以上可调整地类易与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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