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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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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n一、学习《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背景n1、教育教学工作的必然要求,教师要依法执教。n2、青少年伤害事故的现状令人担忧n——2000年我国中小学生因安全事故、食物中毒、溺水、交通事故、自杀等死亡的,平均每天有40多人,即每天有一个教学班消失。n n——2006年,我国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口约3.67亿,意外伤害人数约为四千万人次,到医院接受治疗的人数为一千万人次,全国约有1.6万名中小学生和3000名大学生非正常死亡。45%的事故是因为学生安全意识淡薄引起的,18%的事故是因为学
2、校管理问题而发生的。调查显示,在所发生的各类校园事故中,有80%是可以通过教育、防范和加强管理来提前采取措施避免的。从以往发生的伤害事故现象看:(1)我国少年儿童人身伤害的类型n在学校中受到的伤害:睡眠不足、教师的体罚与责骂、校园暴力、学校事故、校园隐性伤害。n在家庭中受到的伤害:家庭安全问题、家庭暴力在社会生活中受到的伤害:吸烟与被动吸烟、交通安全与其他安全问题、黄色淫秽物品的传播、不合格儿童用品的伤害、暴力威胁、犯罪与被害。其中,学校事故是导致学生人身伤害的一个相当重要原因。n(2)数量与程度n一
3、半以上的学校都发生过学校事故,6.7%的学校发生过多起事故。城市发生事故的比率最高。nn二、《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内容n出台时间:继2002年教育部12号令《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之后,2003年9月出台《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2004年1月1日起施行。n内容概要:条例共6章40条;适用于本市中小学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下面我们共同学习第二章的内容n第二章事故预防n第十条学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n(一)保证使用中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
4、符合安全标准;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和设备,应当采取防护、警示措施并及时维修或者更换;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二)配备消防设备,保持安全通道的畅通。(三)对校园内存在的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依法管理。(四)在选择与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有关的产品与服务时,应当选择质量与安全性能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的产品与服务。 (五)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本市教学要求开展体育、实验和其他教育教学活动。(六)组织学生参加与其生理、心理特点相适应的劳动、实习、考察、社会实践和其他集体活动,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
5、全措施。(七)对已知患有不适宜从事教育教学及辅助工作的疾病的教职工,不得安排其担任相应的工作。n(八)对已知有特异体质或者疾病不适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给予必要的照顾。(九)对在校期间突发疾病的学生及时救助。n(十)发现或者知道学生有未到校、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情形时,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采取相应措施。n(十一)建立健全住宿学生的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设专人负责管理住宿学生的生活和安全保护工作。n总要求:教育、管理、保护要及时有效n举两个案例:n案例1拔河受伤n杨某
6、是某职业高中二年级学生,17岁。1999年20月19日15时许,职业高中组织拔河比赛。为了裁判准确,在拔河绳中点的红布条上坠一铁螺母(内径14毫米外径24毫米),以使布条下垂。决赛时绳断,螺母随绳飞出,打在杨某头部受伤,被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重度)。nn法院判决该损害不属意外事件,学校有保护学生的法定义务,没有充分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没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该生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13.9万元。nn启示:螺母属明显隐患,应排除,我们在今后教育教学活动中要十分谨慎,防患于未
7、然。n案例2n学生甲在学校上体育课跑步时,突然倒地,体育老师将甲送到校医务室,并通知急救中心,在送往医院的路上死亡。家长认为学校对学生具有监护责任,要求学校进行赔偿,并诉至法院。法院以学校已尽到应尽责任,不应负赔偿责任,不支持家长的诉讼请求。n启示:明确未成年人在校读书期间,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监护责任并不是直接转移到学校,学校对未成年人的责任虽然也是基于法律规定的管理、保护责任,但其内容与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责任是各不相同的,不能混淆和混同。n第十一条学校教职工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不
8、得有侮辱、殴打或者体罚、变相体罚及其他伤害学生的行为,不得在工作中违反操作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学校教职工在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时,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和认知能力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或者制止。n体会:学校值班制度、学生考勤制度、宿舍安全制度、纪律要求制度等有效执行是避免安全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n案例3n2003年3月12日,某市某中学高一(6)班男生崔某在晚6时许,被校长易某打左面部两个耳光,致使外伤性鼓膜穿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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