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度南京市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1]

2012年度南京市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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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件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宁人社[2012]39号关于2012年度南京市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质监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2012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56号)精神,为做好2012年度全市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广泛宣传,重点动员,进一步推进实施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制度9(一)质量专业职

2、业资格制度是培养质量专业人才的重要途径,是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措施。大力推进实施质量专业职业资格制度,培养合格质量专业人才,对提高企业产品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加强质量管理制度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各单位要继续做好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宣传工作,支持质量人员参加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并在企业内部实行质量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二)根据《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0]123号)的要求,凡涉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产品生产企业,如: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

3、理等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市场准入控制的企业,已获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都要积极组织质量人员参加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特别是在关键质量岗位上的人员,必须具备质量专业职业资格。凡是中国名牌产品、省级和市级名牌产品生产企业,以及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质量管理先进企业、质量管理奖(含产品质量奖)企业,其质量人员要有一定比例获得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质量人员持证(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证书)上岗是获得市级以上名牌产品、质量管理先进企业的重要条件。各有关部门要动员相关企业,积极组织质量人员参加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帮助企业做好考

4、前培训和应试工作。各地在制定市级、省级名牌、中国名牌产品培育规划时,要对企业质量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提出相应要求。(三)根据人事部(国人厅发[2004]45号9)文件精神,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参加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各有关院校应积极做好应届毕业生报名组织工作。二、考试时间2012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定于6月17日(星期日)。上午9:00—12:00中级:质量专业综合知识                        初级:质量专业相关知识下午2:00—5:00中级: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  

5、                      初级: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三、考试科目及作答方式(一)质量专业初级资格考试设《质量专业相关知识》和《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两个科目;质量专业中级资格考试设《质量专业综合知识》和《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两个科目。每科考试时间为3小时。    (二)考试试题均为客观题,全部在答题卡上作答。    (三)考生应考时可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等文具,其他物品应统一放置。考场上应备有草稿纸,供考生索取,考后收回。四、组织分工和考区

6、考点设置20129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由市人社局考试中心负责,教材征订和考前培训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培训中心负责。南京市考试地点详见《准考证》。五、报考条件及对象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或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报名参加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1、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遵守有关质量工作法律法规,热爱质量专业工作,恪守职业道德。2、报考

7、质量专业初级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3、报考质量专业中级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4年。(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2年。(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1年。(5)取得博士学位。(6)《9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发布之日(2000年12月22日)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二)获准免

8、试部分科目的条件:在《暂行规定》发布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师或工程师职务的质量专业人员,只参加相应级别的“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或“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一个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即可取得质量专业相应级别的资格。(三)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质量专业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2012年12月31日。(四)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申请参加考试,其报名资格审查依照国人部发〔2005〕9号和国人部发〔2007〕78号规定执行。六、报名组织(一)2012年度质量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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