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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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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宜兴市招投标市场信用评价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市招投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市场行为,实现“招标市场”和“工程现场”监管的有机结合,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有投资工程招投标工作的意见》(宜政规发〔2014〕3号)、《宜兴市企业信用管理实施办法》(宜政规发〔201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投标市场信用评价考核是指对被评价企业的投标行为和标后履约行为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量化评
2、分,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的活动。第三条本办法信用评价考核以进入宜兴市招投标中心组织招标的工程项目为载体,考核对象为参与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和材料设备供应商。第四条宜兴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管办”)负责信用评价建设的统一管理和指导,并负责对投标企业的投标行为进行评价。各建设单位(代建单位)负责对中标企业的标后履约行为进行评价。宜兴市招投标中心负责信用评价管理系统的开发及日常维护,协助做好信用评价工作。第五条19招投标市场信用评价坚持客观、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原则,考评结果在宜兴市招投标网和宜兴市
3、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公开以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第二章投标行为评价考核第六条投标行为信用评价计分方法(一)投标行为信用评价采用扣分制,满分100分,由市招管办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对照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详见附件)及时进行记录扣分。(二)投标行为信用评价实行“一标一评”的日常考核制度,在每个工程项目的投标报名、资格审查、开标、评标至合同备案全过程的各环节由项目监管人员即时考核计分。如遇因投诉等情况经调查属实的扣分情形,应当追加计分。同一项目同一事项涉及多次扣分的,原则上只记最大分值。(三)投标行为信用评价每年汇总一次,于每年度的1月份对投
4、标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扣分作相加累计计取,扣完为止。年度汇总分向社会公布,自每年的3月1日起启用最新公布的评价结果。第七条投标行为信用评价记分程序(一)市招管办对投标企业的日常考核扣分实时同步至宜兴市招投标网“会员系统”,并实时通过短信告知投标企业。投标企业应确保“会员系统”中联系人手机的畅通。(二)投标企业对扣分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扣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会员系统”向市招管办提出申诉,逾期视为无异议。19(三)市招管办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答复结果无异议的扣分时间从被扣分之日算起。(四)对
5、投标人上年度所有扣分异议的处理均应当在新的年度汇总分公布前处理结束。第三章标后履约行为评价考核第八条标后履约行为信用评价分日常考核和年度综合履约评价。日常考核是指建设单位按照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详见附件),或者根据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形成的合同要约,就某一具体工程项目在日常管理中发现的不良行为进行量化扣分,日常考核扣分不封底。年度综合履约评价是指在日常考核的基础上,综合工程进度、质量、配合与服务、整体履约等情况,在每年1月份对承包商上年度整体履约情况作出的综合评价。承包商在1月份之前已合同履约完毕的,建设单位可以提前完成该项目的年
6、度综合履约评价工作。第九条建设单位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应按照规定加强对承包商日常履约情况的评价,设立承包商履约评价小组,负责履约评价的具体工作,建立评价资料台账,完善承包商履约评价的内部考核机制。实行代建的工程项目,由代建单位对承包商进行履约评价。第十条履约评价信息采集:建设单位19除现场采集承包商履约信息外,还应加强对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管记录、行政处罚文书或仲裁、判决文书、通报批评等信息的采集,以及跟踪审计部门、施工图审查机构、设计、监理等有关单位反馈的各类信息的收集工作,及时、准确采集记录各项考核信息。第十一条履约评价的依据包括
7、:建设单位依法编制的招标文件、承包商的投标文件、双方签订并经备案的工程合同及补充协议等。建设单位对履约评价依据有其他特殊要求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工程合同中列明。第十二条标后履约行为日常考核程序(一)建设单位对承包商的日常考核应当在发现或认定承包商不良行为后及时扣分,同时书面告知履约评价对象,评价对象应当予以书面签认。评价对象拒绝签认的,建设单位可在书面通知上注明情况后将书面通知留置现场送达,并存档备查。(二)承包商对扣分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扣分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辩,逾期视为无异议。(三)建设单位收到承
8、包商书面申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处理并答复承包商。(四)对承包商上年度所有扣分异议的处理均应当在年度综合履约评价前处理结束。第十三条年度综合履约评价计分方法(一)年度综合履约评价的范围以2016年1月1日后至19市招投标中心办理合同备案的工程项目为准,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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