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我国私有物权保护的成就与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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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析我国《物权法》对私有物权保护的成就与不足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立法史上社会各界关注度最高、征求意见讨论审议时间最长、立法争议最大的法典在立法上终于尘埃落定、正式出台。我国《物权法》没有完全照抄照搬德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物权理论和制度,而是继承和扬弃传统物权理论和制度体系的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实际作了许多创新,构建了民法体系中的物权法律主体,确立了财产利用关系的独立地位,体现了现代社会财产关系变化的规律与趋势,进

2、一步补充完善了我国民法体系。一、物权法及其基本原则先后历经多次审议修改的新中国物权法草案终于在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通过,并于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物权法》是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的时期出台的一部保护民事主体财产权益的重要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一)物权法的渊源与发展阶段1.物权法的概念。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人(自然人、法人,特殊情况下可以是国家)对于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是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最基本准则,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物权法决定于一定社会的客观经济基础,但同时又确认、维护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2.物权法的发展阶段。物权法从萌芽、形成到发展完善可以分为三个阶段:2.1第一阶段:物权法的雏形时期。物权法体系的最初形成以古罗马法为标志。罗马法是简单商品关系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罗马法的物权法是西方奴隶社会最完备的物权法体系。2.2第二阶段:物权法的发展、完善时期。《法国民法典》的诞生,规定了较为完备的物权法体系,并在内容和编纂技术方面取得了很大成就

4、,标志着物权法进入了发展完善时期。2.3第三阶段:物权法的发达时期。《德国民法典》正式从立法上创立了物权的概念,第一次将权利作为物权的客体,并将一些债权如先买权、土地债权等,亦视为物权。这部物权法具有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过渡性质,它已形成逻辑严谨、周密的物权法体系,标志着物权法进入发达时期。3.现代物权的价值目标和立法重心。自法国民法典以来,传统物权理论就把维护所有权的绝对性和优势地位视为自己的核心使命,尤其注重财产的归属关系,维护权利主体对所有物的占有和支配,而忽视财产的动态实现方式。

5、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尤其是面对经济全球化、信息技术现代化浪潮,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利用占据了现代物权理论的基础地位,但传统的物权理论及物权法制约了各类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高效利用,其致命缺陷日益显现。在生产社会化和资源利用的高效化发展的推动下,物权理论从所有为中心向以利用为中心转变,在界定财产归属、明晰产权从而保证经济有序运行的同时,实现资源的合理流动,尽可能发挥资源的最大效用,寻求最佳社会经济效益,已成为现代物权理论的首要价值目标和立法重心。(二)我国《物权法》的颁布及体系特点1.《

6、物权法》的颁布我国《物权法》的颁布,有着纷繁复杂的历史背景和艰难曲折的产生历程。从1992年1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人民大会堂召开民法典起草工作会议起,到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通过物权法草案,《物权法》先后经历了15年的漫长过程方制定出台。期间经过了100多次的专题座谈和立法论证,反复多次向社会全文公布草案并向全民征求意见,全国人大立法机关进行了8次审议,还经历了法学界纷争不息的“违宪风波”和“应当废弃物权法、改立财产法”的非议。通过查阅相关资料,物权法通过当

7、时的具体表现是:2799票赞成、52票反对、37票弃权、1人未表决。[1]虽然经过立法机关多方面的释疑与引导,反对票和弃权票的绝对票数依然如此之高,这在新中国立法史上是绝无仅有的,足以显现出物权立法诸多的争议和物权法的来之不易。2.《物权法》的体系特点2.1《物权法》较为完整地构建了我国物权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我国《物权法》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成功经验,并广泛采纳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结合我国国情加以创新,设立了总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五编,对物权法律制度做了系统、完整的规定,合理构建了

8、我国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2.2《物权法》较为清晰界定或阐释了物权制度的基本概念。《物权法》继承我国立法的一贯传统,对物、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及其各种基本类型、担保物权及其具体种类等基本概念作出了明确的定义性规定,并对[1]刘保玉:《中国物权法的成就与不足》,载《法学论坛》,2008年第5期(总第119期)。不动产登记、不动产权属证书、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动产交付、观念交付、占有等概念和制度作了清晰的阐释和准确的规定。2.3《物权法》采用了现代物权制度的通行技术规则。例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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