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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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办法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关于颁发《山西省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办法》的通知晋价涉字[1993]第13号1993年1月4日各地、市、县物价局、财政局、建设局(城建委、基建办):《山西省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颁发,请认真贯彻执行。附:山西省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办法山西省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办法根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和国家物价局[1991]价费函字571号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一、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包括翻修后超过原面

2、积30%的建设项目)各类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须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二、城市基础实施配套按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不宜按建筑面积计算的,按工程总投资(不含设备购置)征收。征收标准视城市类别和城市土地地段情况确定,见下表。类别综合开发区内(元/㎡)综合开发区外(元/㎡)按工程总投资的%I级II级III级I级II级III级大城市4535259070303.0中等城市3525157050202.5小城市2520105040152.0表中所列I级指城市中心地段,II级指城市中心区以外的地段,III级指城市边缘地段。城市地段划分,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据城市规划和有关规定具体划定。三、城市

3、基础设施配套费减收的项目和额度是:(一)大学、中专、技校的教学设施减收30%;(二)文化、卫生、科技、体育等公共设施减收30%;(三)单位职工集资建设并办理职工产权过户手续的住宅减收50%。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收的项目是:(一)城市道路、桥涵、路灯、供水、排水、污水处理、防洪、煤气、供热、消防、公共交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市政公用设施,以及为治理环绰污染的技改、维修等环保项目;(二)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教学步设施、老年活动设施;(三)地方政府直管公房的危房维修改造和解决特别困难户住房工程项目;(四)荣军疗养院、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和为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福利设施;(五)军事设施及营

4、房建设项目。五、城建制迁入大城市的企事业单位(含二十人以上同时由同一单位迁入以及军队和外省、市、自治区新建休干所)。按照迁入城市的省市总体规划入均用地指标,每人每平方米征收一百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基金,主要用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具体包括:城市道路、桥涵、路灯、排水、防洪、公共交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和管理,接受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和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一次交清。建设规模较大,工期较长的可按投资情况分期缴纳,但必须出

5、具分期缴纳保证书,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前,全部交清。逾期不交者,由建设单位所在专业银行扣缴,并按逾期一天缴纳百分之二滞纳金。九、凡超过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工程项目和面积,一经发现,均加倍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所在专业银行扣缴。十、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须持有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票据。所收费用属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管理。十一、本办法适应于本省的市和建制县。十二、本办法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十三、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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