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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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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共同过失犯罪根据行为人在主观上的心理态度不同,犯罪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根据犯罪主体的数量,可以把犯罪分为单独犯罪和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基于共同故意而实施的犯罪是共同故意犯罪,理论和立法上通常简称为共同犯罪。对共同过失犯罪能否成立共同犯罪以及对这类犯罪的处罚原则,在理论界存在争议。本文在评析两种具有代表性的学说的基础上,对共同过失犯罪理论略加探讨。在我国刑法界,对共同过失犯罪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之争,其中持否定说者居多。肯定说认为,基于共同过失而实施犯罪的现象是客观存在的,并且司法实践中也有类似案件,所以理论
2、上应加强共同过失犯罪的研究。如:“共同过失犯罪是一个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不承认之是不切合实际的,也是不明智的。事实上,我国刑法已经承认了‘共同过失犯罪’这一概念,刑法第22条第2款关于‘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规定就是一个证明。只不过我国刑法对共同过失犯罪不以传统的共同犯罪论处罢了。对共同过失犯罪本身也不予承认或不予研究,则是不正确的。”[1]否定说认为,共同犯罪只在故意犯罪的范围内成立,过失犯罪不能成立共同犯罪。有学者指出:过失犯罪不具有共同犯罪的本质特征——共同犯罪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过失共同犯罪不
3、存在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具有的这样那样的分工和所起的不同作用。[2]“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共同实行犯的成立不以客观上具有共同实行行为为已足,而且主观上还必须具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意思联系,即对于共同实行犯罪具有互相的认识。而过失的共同实行犯的肯定说恰恰在这一点上有悖于法律规定共同犯罪的旨趣。”[3]我国刑法理论中的否定说,存在两方面的不足。其一,把刑法规范与刑法理论完全等同起来。否定说借口我国刑法第25条的规定,而认为理论上不应承认共同过失犯罪,实践中也不以共同犯罪论。刑法理论是刑事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
4、是由感性上升为理性的抽象思维形式。而刑法规范则是在刑法理论的指导下,结合司法实践而由立法机关制定的作为定罪量刑的具体规则,是人类一定认识水平的反映。理论的发展使立法更加科学和完善,立法的完善反过来推动理论的发展。我国刑法把共同犯罪限定为共同故意犯罪,而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但这并不意味着刑法不承认共同过失犯罪,只是不以共同故意犯罪的处罚原则来处罚罢了。尽管立法上没有关于共同过失犯罪的特别规定,但是理论上却有探讨的余地。理论研究不宜过分拘泥于现有法律规定,而应当结合司法实际,探讨立法的前景,解决司法实践中的
5、矛盾和问题。其二,把行为故意和结果故意相混淆。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犯罪。过失犯罪的本质是行为人违反了结果预见义务或结果回避义务,而造成了危害结果。“过失”是指对结果的过失,而行为本身却是故意的,任何“主体所能控制”的行为都是故意的,不存在单纯过失的“行为”。所以不能以犯罪之“过失”而否认行为之“故意”。如在交通肇事罪中,行为人违章驾驶的行为,从行为本身而言是故意的,但对肇事结果却是过失。否定说借口过失犯罪
6、没有犯罪目的,进而否定其行为故意,显然是错误的。理论上不仅应该承认和研究共同过失犯罪,而且也应向立法机关提出完善立法的建议。过失犯罪是与故意犯罪有重要区别的犯罪形式,所以对共同过失犯罪的范围和成立条件要严格限制,也正是这种差别性,使共同过失犯罪的研究显得十分必要。有人认为,共同过失犯罪,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的过失行为共同造成一个或数个危害结果构成的犯罪。[4]本文认为,共同过失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基于共同过失,而引起危害结果,构成犯罪的情况。因此,共同过失犯罪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主体必须是二
7、人以上,并且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二人以上是对犯罪主体数量上的限制条件,一个人犯罪不是共同犯罪。过失犯罪是违反法定义务或结果回避义务构成的,所以预见能力是成立过失犯罪的必要条件。所以,过失犯罪对犯罪主体的主观认识能力有较高要求,法律只要求年满十六周岁,精神智力正常的人尽注意义务。虽然单位也可成为某些过失犯罪的主体,但由于单位不具有自然人一样的认识和意志能力,没有结果预见义务,所以单位不应成为共同过失犯罪的主体。2、二人以上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过失。共同过失是指二人以上通过意思联系,而在实施某行为时,都
8、未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和他人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或者虽然已经预见而轻信能避免,因而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意思联系”是指行为意思联系而非犯罪意思联系。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在行为时并无犯罪意思。而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导致了其并不希望发生的危害结果。各人过失的内容可能不同,或者都未能预见,或者都是过于自信,或者兼而有之,但无论何种形式的过失都不影响共同过失的成立。由于各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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