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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养老院建筑设计标准沪建建(2000)第0047号根据我委沪建建(98)第0088号文下达的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编制计划的要求,由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上海市民政局共同主编的《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经有关专家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统一编号为DGJ08-82-2000,自2000年3月15日起实施。该强制性规范由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1总则1.0.1书为适应本市人口结构老龄化趋势,根据本市养老事业发展规划,满足老年人对建筑设施的要求,特制定本标准。1.0.2
2、本标准适用于本市专为老年人新建的福利院、敬老院、老年护理院、老年公寓等养老设施。其他建筑改造为养老设施、原有养老设施的改、扩建及新建的托老所也可参照执行。1.0.3养老设施建筑设计应与城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注意人文环境和谐,按照老年人生理、心理特点进行设计,为老年人住养、生活护理提供方便的设施和服务。1.0.4养老设施建筑应按养老设施性质类别设计。可以一种护理方式为主,兼顾其他护理方式进行设计,也可按养老结构,包含各类护理方式进行设计。1.0.5养老设施建筑空间、配件、设备设施的尺度设计,应考
3、虑老年人功能衰退后的人体尺度和使用轮椅或需要护理的情况。1.0.6养老设施建筑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地方法规、规定的要求。2术语2.0.1养老设施facilitiesfortheelderly为老年人(年龄60岁以上)提供住养、生活护理等综合性服务的机构,含福利院、敬(安、养)老院、老年护理院、老年公寓等涉及老年人生活并提供综合性服务的设施。2.0.2福利院、敬老院residentialhomefortheelderly、com_munityresidentialhomef
4、ortheelderly专为接待老年人安度晚年的养老设施,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项目。2.0.3老年护理院nursinghomefortheelderly收住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并为其提供起居照料、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项目。2.0.4老年公寓shelteredhousingfortheelderly以独立或半独立家居形成的生活单元为基本成分单位,具备餐饮、卫生、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服务体系的养老设施。3养老设施的设置3.0.1新建的居住区、居住小区,应配置与居住
5、区、居住小区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养老设施。其总床位数不应小于人口规模的2‰。3.0.2福利院、敬老院、老年护理院按其养老床位数量分为两类,床位数大于等于100床的为甲类;床位数小于100床、大于等于50床的为乙类。3.0.23.0.3福利院、敬老院、老年护理院按其设施设备配置标准由高到低分为一、二、三级3个等级。3.0.33.0.4养老设施的设置应根据人口结构特点和周围设施情况而定,居住区可设福利院、老年公寓,居住小区可设敬老院、老年护理院。3.0.5福利院、敬老院每床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以下规定:一级:≥40m2;二级
6、:≥30m2;三级:≥25m2。注:3.0.11.床系指接待老人数。3.0.22.老年护理院每床建筑面积可略低于上述指标。3.0.6老年公寓每床建筑面积指标不应小于40m2。3.0.34总平面设计3.0.44.0.1基地选址应交通方便,基础设施完善,临近城市医疗点,环境优美,远离噪声和污染源,地形地貌平整,不宜有过大、过多的高差,用地规模宜考虑远期发展。3.0.54.0.2主要出入口宜设在城市次要道路上,道路设计应简洁流畅,方便救护车、消防车及轮椅通行。4.0.3主要道路应有足够的夜间照明设施,并有明显的交通标志
7、。3.0.64.0.4主要建筑(居室、主要公共活动场所)应有良好的朝向和景向,处于公用服务用房的上风方向。每两幢主要建筑之间宜设长廊联系。3.0.74.0.5规划结构完整,功能分区明确,建筑与室外环境有良好的结合。辅助建筑应与主要建筑联系方便,避免噪声及废气对主要建筑的影响。3.0.84.0.6新区主要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应少于3h,养老设施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建筑物高度的1.5倍,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2m。中心城旧区主要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应少于2h。3.0.94.0.7绿地与基地面积之比,新区不应
8、小于45%,中心城旧区不应小于30%,且均应有集中绿地。3.0.104.0.8养老设施的容积率,新区不应大于0.3,中心城旧区不应大于0.6。4.0.9老年人室外活动场所应地势平坦,朝阳通风,并设有座椅。3.0.115用房及面积标准3.0.125.0.1养老设施用房应由老年居住用房、公用服务用房、医疗用房、健身活动用房、行政辅助用房以及其他用房所组成。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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