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剖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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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新内容有关调整部分:新规范于2002年4月1日启用,原规范(GBJ7-89于2002年12月31日废止;新规范规定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条文共27条,具体分配为:第3章有2条、第5章有4条、第6章有3条、第7章有3条、第8章有9条、第9章有3条、第10章有4条;新规范主要修订内容是:明确了地基基础设计中承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使用范围和计算方法;强调按变形控制设计的原则,满足建筑物使用功能的要求;细化岩石分类和地基土的冻胀分类;增加有限压缩层地基变形和回弹变形计算方法;增加岩石边坡支护设计方法;增加复合地基设

2、计方法;增加基坑工程设计方法;增加地基基础检测与监测内容;取消了壳体基础设计的规定。新规范第1.0.2条中明确规定:地基基础设计,必须坚持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的原则;根据岩土工程勘察资料,综合考虑结构类型、材料情况与施工条件等因素,精心设计。新规范第1.0.4条中明确规定:在设计时,荷载取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基础的计算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砼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和《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的规定。强制性条文部分:第3章“基本规定”之强制性条文:第3.0.2条:根据建筑物地基基础设计等级

3、及长期荷载作用下地基变形对上部结构的影响程度,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所有建筑物的地基计算均应满足承载力计算的有关规定;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建筑物(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分类参见表3.0.1,均应按地基变形设计;注:场地和地基条件简单、荷载分布均匀的七层及七层以下民用建筑及一般工业建筑物;次要的轻型建筑物,被定为丙级建筑物。表3.0.2所列范围内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筑物可不作变形验算,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仍应作变形验算: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小于130Kpa,且体型复杂的建筑;在基础上及其附近有地面堆载或相邻基础荷载差异较大,可能引起地基产生过大的不均匀沉降时;软弱地基上的

4、建筑物存在偏心荷载时;相邻建筑距离过近,可能发生倾斜时;地基内有厚度较大或厚薄不均的填土,其自重固结未完成时。对经常受水平荷载作用的高层建筑、高耸结构和挡土墙等,以及建造在斜坡上或边坡附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尚应验算其稳定性;基坑工程应进行稳定性验算;当地下水埋藏较浅,建筑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存在上浮问题时,尚应进行抗浮验算。可不作地基变形计算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筑物范围(表3.0.2摘录地基主要受力层情况地基承载力特征值fak(Kpa60≤fak﹤8080≤fak﹤100100≤fak﹤130130≤fak﹤160160≤fak﹤200200≤fak﹤300各土层坡度(

5、%≤5≤5≤10≤10≤10≤10砌体承重结构、框架结构(层≤5≤5≤5≤6≤6≤7注:1。地基主要受力层系指条形基础底面下深度3b(b为基础底面宽度,独立基础下为1.5b,且厚度均不小于5m的范围(二层以下一般的民用建筑除外;2.地基主要受力层中如有承载力特征值小于130Kpa的土层时,表中砌体承重结构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软弱地基”的有关要求;3.表中砌体承重结构和框架结构均指民用建筑,对于工业建筑可按厂房高度、荷载情况折合成与其相当的民用建筑层数;第3.0.4条:地基基础设计时,所采用的荷载效应最不利组合与相应的抗力限值应按下列规定:按地基承载力确定基础

6、底面积及埋深或按单桩承载力确定桩数时,传至基础或承台底面上的荷载效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相应的抗力应采用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或单桩承载力特征值。计算地基变形时,传至基础底面上的荷载效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准永久组合,不应计入风荷载和地震作用。相应的限值应为地基变形允许值。计算档土墙压力、地基或斜坡稳定及滑坡推力时,荷载效应应按承载力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但其分项系数均为1.0。在确定基础或桩台高度、支挡结构截面、计算基础或支挡结构内力、确定配筋和验算材料强度时,上部结构传来的荷载效应组合和相应的基底反力,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荷

7、载效应的基本组合,采用相应的分项系数。当需要验算基础裂缝宽度时,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荷载效应标准组合。基础设计安全等级、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结构重要性系数应按有关规范的规定采用,但结构重要性系数γo不应小于1.0。第5章“地基计算”之强制性条文:第5.1.3条:高层建筑筏形和箱形基础的埋置深度应满足地基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要求。在抗震设防区,除岩石地基外,天然地基上的筏形和箱形基础的埋置深度不宜小于建筑物高度的1/15;桩箱或桩筏基础的埋置深度(不计算桩长不宜小于建筑物高度的1/18~1/20。位于岩石地基上的高层建筑,其基础埋置深度应满足抗滑要求。第5.3.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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