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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XXX车辆制造有限公司车辆出厂合格证管理办法.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文件编号:SZF∕FX-45-2016车辆出厂合格证管理办法审批:审核:编制:XXXXXXXXXX车辆制造有限公司发布日期:2016年6月3日实施日期:2016年7月1日注:该文件已经上传并通过审核,仅供参考。第一章总则1.1为加强机动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管理,规范机动车生产企业合格证的制作、使用和信息传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得决定》、《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1.2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销售的汽车)挂车、自卸车、环卫车、油车等1.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动车生产企业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机动车及
2、非完整车辆制造完毕并检验合格后配发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并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机构上传所配发的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信息。1.4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机动车生产企业合格证制作、使用和信息传递的监督管理,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作机构)承办有关具体工作。1.5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是指机动车生产企业在车辆制造完毕、检验合格后随车配发的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明。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分为《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和《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1.6为加强对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的领用和管理,规范合格证打印、上传、变更、保管及U盾管理等内容,特制定本制度。1.7本制度适用于保定北奥石油物探特种
3、车辆制造有限公司所有整车及底盘合格证的管理。第二章人员组织管理2人员职责2.1公司总经办负责对公司合格证管理的内部审核活动。2.2质量管理部2.2.1合格证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合格证式样的设计、备案。2.2.2负责合格证备案,负责合格证系统U盾的统一申购、发放、登记等。2.2.3负责合格证系统维护,负责合格证的打印、上传、变更,以及打印后的合格证移交品信息管理部。2.2.4负责已经上传的合格证因遗失、损坏、污染等原因进行更换、补发、换发后,无法回收旧合格证作废信息的上传。2.2.5负责旧、作废、损坏、污染、打印错误等无用合格证的接受、管理、销毁等。2.2.6负责对合格证系统操作相关人员
4、进行培训、考核,只有培训合格之后方可进行合格证打印、发放等工作。2.2.7负责产品合格信息、合格证打印信息。2.2.8负责打印后的合格证的接收、发放、回收、补发、换发、登记。2.3运行保障部负责组织空白合格证的印刷与采购。2.4市场营销部2.4.1负责市场合格证的变更、补发、换发的审批等管理,负责对已经变更、补发、换发后旧合格证的回收。2.4.2负责用户遗失的合格证的作废处理的通告,防止被非法使用。2.4.3负责市场反馈合格证问题的处理第三章合格证正面样式备案及管理3.1机动车生产企业应按照GB/T21085-2007《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以下简称GB/T21085)的规定印制机动车出
5、厂合格证正面样式。《机动车注册登记技术参数表》的填报内容应符合GB/T21085的规定,并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布车型和对应得车辆产品技术参数一致。机动车生产企业应在车辆制造完毕且检验合格后随车配发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其中:——完整车辆需要配发《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对于外购非完整车辆制造形成的车辆,应保留原厂车辆配发的《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对于外购完整车辆制造形成的车辆,应保留原厂车辆配发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3.2机动车生产企业应在配发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后48小时内通过“机动车合格证信息上传系统”软件向工作机构传递合格证信息,上传的合格证
6、信息应与实际配发的合格证信息一致。机动车生产企业应向工作机构注册备案用于信息传递的计算机设备。3.3工作机构应对机动车生产企业上传得合格证信息进行记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公告》公布车型及对应的车辆产品技术参数进行核对,对使用未注册备案的计算机设备上传信息或上传的信息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拒收,并及时通知机动车生产企业重新传送。3.4工作机构应及时接收并汇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车辆注册过程中合格证信息比对中出现的问题,并建立相应的网络平台通知机动车生产企业。3.5机动车生产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本企业合格证核对信息反馈情况的查询和接收工作,并在24小时内处理完毕。对属信息漏报或者误
7、报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补传或更正;对因生产企业原因导致信息核对不一致,且无法在规定时限内补传或更正的,由机动车生产企业或其机动车产品销售商收回车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3.6在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信息的比对过程中发现合格证有伪造、假冒嫌疑的,生产企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甄别真伪。3.7机动车生产企业发生下列情况时,应通过“机动车合格证信息上传系统”提交申请并注明原因,经工作机构审核通过(必要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后,方可进行补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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