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义26(国际商事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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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四章国际商事仲裁法第一节国际商事仲裁法概述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当事人各方将他们之间发生的具有国际性或涉外性的商事争议提交一名或数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由该仲裁庭作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二、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1.仲裁与斡旋和调解的异同尽管它们三者都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但仲裁与斡旋和调解的区别在于:(1)斡旋和调解的进行,自始至终必须得到双方的同意,而仲裁只要双方当事人合意达成了仲裁协议,即使后来一方当事人不愿意,他方仍可依仲裁协议提起仲裁程序,仲裁庭所作的裁决也无需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2)斡旋人和调解人

2、主要起疏通、说服、劝解和协商的作用,仲裁员则主要起裁判的作用。(3)仲裁得到了国家权力的支持,即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2.仲裁与司法诉讼的异同仲裁和司法诉讼的处理决定都是由第三者独立自主作出的,并对当事人有约束力,但两者的区别主要有:(1)法院具有法定的强制管辖权,而仲裁机构不具有强制管辖权,只能受理双方当事人根据其订立的仲裁协议提交解决的争议。(2)法官是国家任命的,当事人没有选择或指定审理争议的法官的权利,而仲裁员是由当事人指定的。(3)仲裁员在审理案件时,可较法官更多地考虑商业惯例。(4)法院的受案范围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仲

3、裁的事项和范围是由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的。3.仲裁的特点从上面的比较中,我们可以将仲裁的特点概括为:(1)广泛的国际性;(2)高度的自治性;(3)一定的强制性;(4)相当的灵活性;(5)很强的权威性。三、常设仲裁机构的种类和中国的国际仲裁机构1.常设仲裁机构可分为:(1)国际性的常设仲裁机构。是指依据某一国际组织作出的决议或某项国际条约,为处理国际商事争议而成立的常设仲裁机构。如国际商会仲裁院、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等。(2)国家性的常设仲裁机构。是指基于一国的决定设立在该国的仲裁。大多数国家在其商会或类似工商团体内设有这种机构。(3

4、)专业性的常设仲裁机构。是指附设于某一行业组织内专门受理其行业内部的争议案件。如伦敦黄麻协会等。2.国际上的主要仲裁机构有国际商会仲裁院、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中心、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等。3.中国的国际仲裁机构有:(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3)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第二节仲裁协议一、仲裁协议的概念、种类和主要内容1.概念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愿意把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或者业已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2.种类仲裁协议主要有两种类型:(1)仲裁条

5、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在合同的某一条款中,约定将以后执行合同中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2)仲裁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为把有关争议提交仲裁解决而专门单独订立的协议书。3.主要内容(1)提交机构仲裁的仲裁协议的内容,一般应包括仲裁意愿、仲裁机构、所要适用的仲裁规则和提交仲裁的事项等内容。(2)提交临时仲裁的仲裁协议的内容,应该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的争议事项、仲裁所适用的法律、仲裁所适用的规则、仲裁地点、仲裁庭的组成方式等。二、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1.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当事人承担了不得向法院起诉和履行由仲裁庭最后作出的

6、裁决的义务。2.对仲裁庭或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庭或仲裁机构受理争议案件的依据,因此,仲裁庭的受案范围受到仲裁协议的严格限制。3.对法院的效力,主要表现在有效的仲裁协议能够排除法院的管辖权。4.对仲裁裁决而言,有效的仲裁协议使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三、有效仲裁协议的确定问题1.仲裁协议的形式必须采取书面形式。2.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仲裁协议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仲裁协议约定的事项,必须是有关国家法律允许采用仲裁方式处理的事项,一般应排除下列事项:(1)当事人不能自行处理或不能通过和解解决的争议;

7、(2)关于民事身份、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离婚争议;(3)涉及到被认为属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四、仲裁条款的独立性理论1.仲裁条款与主合同的关系(1)传统观点认为,仲裁条款是与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主合同无效,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当然无效。(2)现代观点认为,仲裁条款与主合同是可分的,仲裁条款虽然附属于合同,但与主合同形成了两项可分离的契约。主合同主要规定当事人之间在商事交易方面的权利与义务,仲裁条款具有保障当事人通过寻求某种救济而实现当事人商事权利的特殊性质,它具有相对独立性,其有效性不受主合同有效性的影响,即使主合同无效,仲裁条款

8、也不一定无效。这种观点在法国、美国、德国、意大利、比利时、日本、荷兰等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以及《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中得到了支持。2.主合同自始无效或不存在与仲裁条款的独立性(1)有的学者主张,把仲裁条款的效力与主合同成为无效的时间联系起来。如果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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