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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克州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所文件号KZTJ/XZ-CC-001页码第19页共19页检验细则KZTJ/XZ版本号第1版修订号0主题场(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细则实施日期2009年5月10日场(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细则1总则1.1为了加强对场(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验收、定期检验等)工作的管理,规范监督检验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特制定本细则。1.2本细则规定了场(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项目、标准要求、试验方法、使用范围、所用的仪器设备及检验结果判定方法,适用于轮式、履带式、蓄电池车、汽车类等场(厂)内机动车辆的监督检验。2检验依据2.1下列所列文件,通过本细则的引用而成为本细则的条文GB10
2、827-1999《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GB/T16178-1996《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国质检锅[2002]16号《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2.2本细则引用标准如被修改,应依据最新版本对相应技术要求进行补充调整。3检验前准备3.1检验时机3.1.1验收检验新购置车辆验收检验应在拟投入使用前由使用单位提出检验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后进行。改造大修车辆验收检验应当在改造、大修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出具了完整自检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后进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前的车辆验收检验,由施工或使用单位提出检验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后进行;3.
3、1.2定期检验应在上次定期检验合格到期前,由使用单位提出检验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后进行。3.1.3场(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周期为一年。3.2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a)露天检验应在无雨情况下进行;b)检验现场环境符合相关标准中对检验场地的要求;c)检验现场(主要指试车场地、车辆检验场地等)应清洁,不应有与场(厂)车检验无关的物品、设备及检验无关的人员,并应放置表明现场正在检验的警示牌。克州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所文件号KZTJ/XZ-CC-001页码第19页共19页检验细则KZTJ/XZ版本号第1版修订号0主题场(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细则实施日期2009年5月10日d)受检单位及改造、
4、大修等相关单位,应向检验机构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并安排相关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e)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佩带和穿戴检验作业必须的个体防护用品。f)检验工作应当在使用单位正常维护保养及自检合格基础上进行检验。g)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场(厂)内机动车辆,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3.3检验人员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要求,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监督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具有场(厂)内机动车辆检验员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并必须配戴检验人员资格证胸卡。3.4场(厂)内机动车辆检验
5、用的仪器和量具应当经过检定合格,并且在检定有效期内。检验用主要仪器设备见附件1。4检验流程检验申请受理→检验条件确认→检验准备→整车检查→动力系检验→灯光电气检验→传动系检验→行驶系检验→转向系检验→制动系检验→工作装置检验→专用机械检验→记录及报告填写→后处理5检验项目、技术要求、检验方法验收、定期检验的项目、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应当按本细则规定的实施,具体要求见附件26判定准则6.1重要项目(《检验报告》注有*的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检验报告》未注有*的项目,下同)不合格不超过5项(含5项),且满足6.2条要求判定为合格。6.2对不合格的一般项目,应当出具特种设备整改通知单(见附件
6、三),提出整改要求。由使用、修理、改造等有关单位进行整改,或者由使用单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在整改情况报告上签署监护使用意见后,方可出具结论为“合格”的检验报告。6.3凡不合格项超过合格判定条件的,均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并出具相应结论的特种设备整改通知单和《检验报告》。对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厂内机动车辆,改造、大修或使用单位修理后可申请复检。7记录与报告克州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所文件号KZTJ/XZ-CC-001页码第19页共19页检验细则KZTJ/XZ版本号第1版修订号0主题场(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细则实施日期2009年5月10日7.1原始记录中可使用简单标记,表明
7、“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填写实测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的项目,可以简单的文字说明现场检验状况;遇特殊情况,可填写“因……(原因)未检”、“待检”、“见附页”等;原始记录必须有检验人员的签字和检验日期,并应当有校核人员的校核签字和陪检人员校核签字。7.2完成检验工作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始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填写并向受检单位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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