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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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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分析篇第二单元日常管理[案例一]小区养狗伤女童法院判赔三千元某日上午,潘先生5岁的女儿在自家私家车旁玩耍时,被同一小区业主黄某的2只宠物狗抓咬致伤。经宝安人民医院检查诊断,“可发现双大腿被狗抓伤痕迹”,并为其注射了5支狂犬疫苗,但由于受到惊吓,女童为此常在噩梦中惊醒,寝食不安。潘先生得知,黄某所养宠物狗不但未领取《养犬许可证》,而且也未打过防疫针,没有《犬类免疫证》,加上听医生说狂犬病潜伏期可长达10年之久,因而非常担心也非常气愤。由于黄某不愿给予任何赔偿,物业管理公司也不愿承担责任,潘先生在为期1年的多次索赔未果后,于去年8月10日把黄某和物业管理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连带赔偿女儿
2、精神损失费3万元,另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及伙食补助费共计7353元,并要求黄某停止养狗,赔礼道歉。[案例分析]近年来,因为饲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违规饲养宠物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也越来越突出。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在宠物扰民、宠物伤人、宠物吓人、污染环境及传播疾病方面。类似本案例中宠物狗伤人事件是其中比较典型的案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明确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了他人正常生活的,就可以进行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那么宠物主人就会面临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诸如宠物深夜乱叫、随地大小便等现象,只要有附近邻居报警说影响了他的生活,那么警方就要进行查处,但由于取证难
3、度大,作为管理部门经常无法处理。避免这一问题,主要是依靠饲养宠物人自身文明素质的自我约束。从《物业管理条例》看,物业管理企业对涉及公共秩序、公众安全的隐患,主要是承担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的义务,没有执法的权利。也就是说,物业管理企业在管理辖区对饲养宠物的行为,不具有公众所理解的通常意义的管理权利,《物业管理条例》所提到的“制止”,实际上只能是教育或劝阻,物业管理企业更进一步的行动也只能是履行报告的义务。综合前面所提到的管理部门执法的难度,对宠物伤人事件,物业管理企业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连带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应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物业管理公司既不是饲养人又不是管
4、理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当然,没有履行“制止”和“报告”义务的物业管理企业除外。[相关法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物业管理条例》[解决方法]从本案例看,在小区内禁止养狗,物业管理公司己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尽到了责任。对潘先生提出的索赔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应准备证据积极应诉,不能接受其要求。事发前公司曾两次发出通知,要求黄停止养狗并于8月13日前将狗迁出小区,可以说完全履行了应尽的义务;事发后,他们曾督促黄某给狗打了防疫针,黄某也写下了一份“由此引起的后遗症本人愿承担一切责任”的保证书,至于黄某不愿履行他们调解后达成的协议,物业管
5、理公司是无能为力的,但善后思路、措施清晰,也很好地尽到了协调管理辖区和谐相处的责任。物业管理公司在日常管理中,应与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共同加强宣传教育,让饲养人知道宠物致人伤害是一种人身侵权案件。按照法律规定,动物致人伤害实行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即使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没有任何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使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对于受害人的过错行为,要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物业管理辖区内,一旦出现宠物伤人事件,物业管理公司应立即报警,由公安部门出面处理。配合公安部门、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妥善做好善后调解工作。[案例二]饮料瓶堵住排水管物业管理公司被判赔偿沈先生是本市
6、一小区501室业主,在2003年8月23日凌晨1点30分左右,因天突降暴雨,沈先生发现屋外下雨,而雨水却从6楼直接渗入到他的房间,他家中的床垫、竹席、毛巾毯、被子、电风扇等设备都不同程度地被水浸湿,装修也遭到一定的破坏。沈先生发现之所以房间进水,是因为楼顶的排水管道被饮料瓶给堵塞,致使雨水不能及时从雨水管道中排出,雨水沿屋面缝隙先流入601室屋顶、墙顶和吸顶灯等处,之后就流入沈先生的501室。物品受损,装修遭水,沈先生就找物业管理公司要求索赔,可是双最终没能达成一致意见。之后,沈先生就将物业管理公司告到法庭。[案例分析]楼顶排水管是屋顶排水系统的主要组成部分,属于物业共用设施。对物业共用设施设
7、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是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基本内容。这是一件因物业保洁服务不到位而导致纠纷的案例。在物业管理服务实践中,因为不按照或不认真执行物业保洁标准规程作业,而导致业主或使用人人身和财产受到伤害的案例也是时有发生的。所以,在物业管理服务中,我们不能再只把物业保洁看成是简单的形象工程,还应该从安全保障的角度给予全新的认识。本案例经法院审理认为,物业管理公司作为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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