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自贸片区行政备案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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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办学资格备案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简政放权,创新政府管理模式,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试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办学资格备案和监督管理制度,根据《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7号)、《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建设规定》、《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行政审批改备案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相关设置标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厦门自贸区内中小学教师继续教

2、育办学资格备案,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备案机构及权限)厦门市教育局负责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办学资格备案工作。第四条(备案条件及材料)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办学资格的备案条件及备案材料由厦门市教育局在该事项办事指南中予以明确并公布。申请人应对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第五条(备案流程)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提交市行政服务中心教育事务分中心,经审核事项属备案范围、备案材料和条件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备案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需补正内容。备案条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告知理由。3第六条(备案

3、有效期与备案信息)备案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年,备案机构应保留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办学资格备案信息。第七条(变更备案和重新备案情形)学校名称、地址变更的应相应进行变更备案;备案有效期届满的,应重新进行备案。第八条(申请人承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办学资格备案实行承诺制,申请人应对填报信息、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及其他必要事项作出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将通报给监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和实施联合惩戒。第九条(监督管理)备案机构应加强监管,制定事中事后的监管措施,并按要求开展监督检查

4、。首次监督检查应在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开展,检查结果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撤消备案、责令停止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办学。第十条(撤销备案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办学资格备案:(一)检查发现不符合备案条件和监管要求的;(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的;(三)依法应当终止办学的;(四)依法可以撤销备案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注销备案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办学资格备案:(一)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办学资格备案被撤销的;(二)法律

5、、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备案的其他情形。3第十三条(收费管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办学资格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十四条(施行日期和有效期)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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