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出资协议126020143孙凌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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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大学答题纸(20—20学年第学期)课号:课程名称:企业法与公司法改卷教师:学号:姓名:孙凌峰得分:关于出资设立杭州快车责任有限公司协议协议方:甲方:杭州快迪科技有限公司乙方: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第一章公司基本情况第一条总则(一)为维护各方投资人(公司成立后即为股东)以及计划成立的杭州快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各投资人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订立本协议。(二)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投资人、投资人与投资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2、束力的文件,是对公司、股东和公司高管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三)公司成立后拟定的公司章程,作为公司注册备案的法律文件,对本协议未约定的内容,对公司、股东和公司高管具有法律约束力;章程约定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章程未约定而本协议约定的内容,以本协议为准。第二条公司名称、住所(一)投资各方合资设立的公司为杭州快车有限责任公司。(二)公司经营场所在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万利大厦810室。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经营期限(一)公司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二)公司经营期限为10年。公司营业期限自公司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算,经营期满前六个月视情况办理继续

3、经营或解散手续。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为。第二章投资者(股东)第五条投资者(股东)信息甲方:杭州快迪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8052住所: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477号华新科技大厦836号法定代表人:ChuanweiLu乙方: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8911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9号1幢5层北区2号法定代表人:程维第六条投资者(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一)出资方式与出资额、占注册资本比例:甲乙双方各以人民币元出资,占注册资本50%;甲方以知识产权出资,折价人民币元,占注册资本25%;乙方以知识产权出资,折价人民币元,占注册资本11.7%;甲方

4、以写字楼房产出资,折价人民币,占注册资本13.3%(二)出资时间:现金出资在公司提交注册前一天完成出资;非现金出资在公司获得营业执照15日内完成出资。在规定时间内确实难以完成的,可以延长3——7天。(三)不能如期缴纳出资的违约责任:未能如期缴纳出资且在延期时间内仍无法缴纳全部出资导致公司不能成立的,按照注册资金的15%承担违约责任。第七条出资证明(一)公司成立后,在投资人履行规定的出资义务并取得相关验资证明之日起向投资人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2、公司成立日期;3、公司财产总额;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号码或者工商注册号、出资方式、缴纳的出资

5、额、出资比例和出资日期;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二)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号码或者工商注册号及住所;2、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比例;3、出资证明书编号。(三)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四)公司成立后股东名册或/和出资证明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第八条投资者(股东)的权利义务(一)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二)投资者(股东)按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三)投资者(股东)按出资比例享受利益分配。(四)不参与管理的投资者(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

6、、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第三章公司股权变动第九条股权转让(一)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二)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三)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十条股权继承法人股东合并时,由新成立的法人继承股东

7、资格;法人股东分立时,由承担主要权利义务的新法人继承股东资格;法人股东破产时,由清算组织继承股东资格。自然人股东死亡时,是否由其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须由董事会三分之二多数表决决定。第十一条公司收购股权满足法定的条件,股东提出请求,公司须收购该股东的股权。收购价格按股权所占公司上一年度利润额比例折价95%计算。第十二条公司增资的优先权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第十三条公司对外投资公司不得对外进行投资。第十四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第四章公司机构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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