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语文文摘(历史)故宫博物院首任院长“盗宝”冤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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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故宫博物院首任院长 “盗宝”冤案 故宫博物院成立前后   1924年10月23日,冯玉祥发动“北京政变”,推翻了曹锟政权。11月5日,冯玉祥派京畿警备司令鹿钟麟将溥仪逐出故宫,并向清室宣布了修正后的清室优待条件,其中对于故宫藏物是这样规定的:“私产归清室完全享有,一切公产则归国民政府所有。”   1925年9月29日,清室善后委员会召开会议,制定通过了《故宫博物院临时组织大纲》、《故宫博物院临时董事会章程》和《故宫博物院临时理事会章程》。推定蔡元培、熊希龄、张学良、于右任、李石曾等军政学界闻人为董事

2、,推举李石曾、易培基等9人为理事。根据规定,故宫博物院暂不设院长,理事长李煜瀛(李石曾)代行院长职权,易培基兼古物馆馆长,庄蕴宽兼图书馆馆长。   1925年10月10日,故宫博物院在乾清门举行了开幕典礼。   人事安排为“盗宝案”埋下伏笔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马上接管了故宫博物院。随后任命李石曾、易培基等27人为故宫博物院理事,任命李石曾任理事长,易培基任院长,张继任副院长。   这本是一次正常的人事安排,不料却引发了故宫内部的派系争端,为日后的“故宫盗宝案”埋下了伏笔。   易培基是湖南长沙

3、人,毕业于湖南方言学堂,曾留学日本,后加入同盟会。担任院长后,易培基为故宫建设做了大量工作。据故宫老人回忆,易培基是个“身材不高,喜穿长衫,戴大框眼镜,性情温和”的学者,他酷爱文物,最喜欢去的地方就是琉璃厂。但易家并无任何文物藏品,易培基曾给自己定下规矩:“人在故宫,身边处处是宝,一定要避嫌。”   南京国民政府方面公布了对故宫的任命后,易培基因病没有到任。按当时的官场惯例,这种情况下应由副院长张继代行院长职权,但易培基却认为张继不宜主持故宫工作,于是便委派李宗侗任故宫博物院秘书长,主管日常事务。 

4、  李宗侗出身于晚清世家大族,是同光名臣李鸿藻之孙、大学士张之万的外孙。除此之外,他还是故宫博物院理事长李石曾的侄儿、院长易培基的女婿。他的这个背景让无缘置喙故宫事务的张继心生怨恨。   张继是同盟会和国民党的元老级人物,曾长期追随孙中山先生,当时担任司法院副院长、全国文物管理委员会主席和国民党北平临时政治分会主席。   “九一八”事变后,故宫博物院经南京国民政府同意后,决定将故宫文物分批迁移。易培基主张迁往上海,而张继则主张迁往西安,最后博物院理事会还是通过了张继提议的文献馆由他主持迁往西安、迁移

5、费三分之一归他支配的提议。但后来,代理行政院长宋子文否决了张继的计划,要求将故宫文物全部迁往上海,而赴南京向宋子文汇报迁移计划的正是李宗侗。   张继大为光火,认为一定是易培基翁婿在背后捣鬼,此后便一直伺机报复。   故宫大甩卖引发的“盗卖案”   故宫博物院常将宫中一些没有历史文物价值的物品折价售卖,这些物品主要是清宫生活用品,包括存放了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茶叶、干果、皮货、绸缎、药材,以及咸丰以后的残缺器皿等。   1932年8月,有人控告易培基非法侵占、盗卖故宫古物。11月13日,监察委员周利生

6、经过调查后,认为故宫出售的金器有问题:一、出售金器理事会并无决议,行政院也未批准;二、出售的金器是进贡物品,成色高,而处理时售价太低;三、出售了有历史艺术价值的金八仙碗等。2   1933年1月9日,易培基逐条反驳了周利生的指责,内容大体如下:一、处理金器是理事会决定,经行政院批准的;二、金八仙碗等“均系残缺、制作恶劣,多为近时作品”;三、售出金器,“均系清内务府制办,并非进贡之品”,且成色不高,有标签为证;四、售出之款,“均作为基金,专款储存”。   这时,博物院秘书长李宗侗又出了纰漏,据说李宗侗

7、第一次买了几百元的皮货,过后又买了2000多元的物品,符合七五折的规定。有人建议他再购两三百元,连同上两次数目合算,超过3000元就可七折了。李宗侗贪图小利,听从了这个建议,结果却被张继的太太崔振华发现,认为他是“枉法营私”。   张继夫妇与南京最高法院检察署署长郑烈声气相通,想借机把易培基拉下马。1933年10月,江宁地方法院检察署正式检控易培基、李宗侗涉嫌违法舞弊,盗卖故宫物品。   由于李宗侗有把柄被张继夫妇抓住,所以力劝易培基息事宁人。易培基便和女婿双双辞职。   “盗卖案”升级为“盗宝案”

8、   1934年10月,江宁地方法院检察官又对易培基、李宗侗等人提起公诉,指控易培基“陆续将保管之珠宝部分盗取真珠1319粒,宝石526颗,以假珠调换真珠者9606颗,以假宝石调换真宝石3251颗,其余将原件内拆去珠宝配件者1496处”。   此事经媒体披露后举世哗然,易培基等被斥为故宫蛀虫,有心申辩也无人听信了。   1937年9月30日,江宁地方法院检察官对易培基、李宗侗、吴瀛(故宫博物院秘书)3人提起公诉,除以往的“侵占”外,又加上了“吞没”的罪名。   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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