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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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2002北京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2002年6月1日2002北京关于批准发布《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02〕109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计委,直辖市建委、计委,计划单列市建委、计委: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制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计标〔1987〕2323号)和建设部、国家计委《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

2、制工作暂行办法》(〔90〕建标字第519号)的要求,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二○○一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01〕203号)的安排,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编制的《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全国统一标准,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本建设标准的管理与解释工作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2年4月26日编制说明《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和建设部下达的编制任务,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

3、责主编,具体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计划财务装备局和有关专家编制的。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分析全国一、二、三级检察院的统计资料,总结了我国检察院建设的经验教训,遵循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在考虑检察院办案和专业技术工作开展需要的基础上,结合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了标准的内容。标准草案反复征求了各有关方面的意见,最后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主持召开了全国审查会,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本建设标准共分三章:总则、建设等级与面积指标、选址与建设用地。请各单位在执行本建设标准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

4、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计划财务装备局(地址:北京市北河沿大街147号,邮编:100726),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2002年1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建设等级与面积指标………………………………………………………………………………2第三章选址与建设用地……………………………………………………………………………………4第四章附则………………………………………………………

5、………………………………………5附表…………………………………………………………………………………………………………6附加说明……………………………………………………………………………………………………12附件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引用条文………………………………………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确定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加强管理和监督,促进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快速、健康发展,保证人民检察院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依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

6、事诉讼法》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办案的特点和专业技术的需要,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各种案件过程中,专门用于侦查、审讯、指挥等因安全、保密需要而需相对独立设置的特殊用房。第三条人民检察院专业技术用房是指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运用各种专业技术手段和专门设施条件进行检验、鉴定等而需相对独立设置的特殊用房。第四条本建设标准为全国检察机关的统一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审查工程初步

7、设计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第五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新建工程。改建、扩建工程可参照执行。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应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则进行建设,根据使用单位的级别,按照本标准规定的建设等级、建筑面积指标合理确定建设规模。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设水平,应以符合检察业务工作的需要为原则,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功能适用、简朴庄重。现阶段确实难以达到本建设标准的,应依据本建设标准规划建设用地,按照“一次规划、分期

8、实施”的原则进行建设,预留办公自动化、网络化、智能化等设施的条件。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应与办公用房统一规划,依据功能划分相对独立设置,具备条件的地方,提倡分开建设。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情况下,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第九条同一城区内距离较近、交通便捷的人民检察院之间,在确保满足各自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可以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专业技术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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