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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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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舆论是否应该影响司法审判——以药家鑫案为样本当一个普通的杀人案件上升到全民关注的地步,到底是哪里出现了问题?骂药哥,得永生!支持正义,支持张显!谴责无耻杀人犯家属,谴责无耻杀人犯一家的狗腿子们!我只想看到药家鑫死翘即可!这就是胜利!药家鑫做了伤天害理的事情,不用任何人残害,也该去死。药家走狗此刻还为杀人魔辩护。与药同罪。热烈庆祝八刀畜生伏法,大快人心!一个普通的案子要是没有这样的折腾,完全就可以在法官的自己的思考下作出最正确的裁决,但是在社会舆论压力下,他们会害怕,会害怕群众们对于法的正义的愤慨,所以也只能随舆论被摆布。而
2、即便事态已经过去,各种激进分子仍然在贴吧中大肆发布关于辱骂药的脏话,令人心寒。鱼和熊掌要兼得,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不偏废。正如李尚公先生所讲的,“真正独立的司法根本不担心传媒的干扰,正像它不担心社会势力的干扰一样;真正自由的传媒也不会损害司法独立,因为总会有几种不同的声音的——在言论自由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言论都不具有杀伤力,只有‘惟一’的声音才是可怕的。鉴于我们的司法和传媒所面临的实际情况,双方应该互相支持:司法要维护传媒自由,传媒也应该帮助司法摆脱一些羁绊。”社会舆论与司法活动最好的情况是二者实现良性互动,舆论监督不流于形式,
3、但不能强大到妨碍司法公正,使司法在受到监督的同时能够真正地独立。社会舆论不必取悦受众,司法活动不必迎合社会舆论,各自坚守自己的活动范围,共同为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而努力。社会学家房昊核心观点:案件社会结构不同是导致定罪量刑不公的根本原因。从社会学角度考察,案件社会结构因素主要包括:被害方与被告方的社会结构、支持者与反对者的社会结构及法官的社会结构等。小组各角色的核心观点:媒体从业者罗云睿:NO(1)舆论往往是不稳定(2)沉默的螺旋定理(3)舆论有可能只是一种激情的产物法学家尹晨核心观点:NO司法权的本质就是一种居中裁判性权力.从
4、司法内部来说,需要整肃法官队伍,提升法官素质从外部来说,则要强调行政权的少干预和大众传媒的少干扰“药案”对于司法有许多值得反思和检讨的地方。可能会侵蚀了实证法所特有的清晰性与准确性,使司法过程变成了一个无公度性的“民意”较量过程,显然客观上会侵害到法律的权威性与司法的独立性,最后危害到法治本身的价值,学生代表陈雨萌、徐颜玉:NO调查问卷总体而言,受访者的回答可以分成两类:一种观点认为两者根本不应该有任何的联系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舆论执行监督功能,但不可以介入司法审判,司法独立不可侵犯。理由有以下几点:1).舆论可以监督司法审判,
5、也应该监督司法过程。舆论对司法的监督应该是民主政治的进步,是司法透明性的一种表现。如果舆论无法监督司法,那么如果有冤案、假案,又要怎么办?按照正常司法程序上述?那么按照中国的司法程序来看,翻案的过程要几年甚至十几年,谈何公正性?舆论监督虽然有弱点,但是至少时效性强。2).舆论监督至少自由,不受复杂的关系网影响,是社会正义的一种体现3).舆论可以催促司法关注社会热点,但关注的更重要的是要体现司法的公平公正和原则性。群众林卓贤、康萍观点集合:YES我们群众监督成本最低,又灵活,防腐。不同的价值观的交流和互动是有益的,可以提高我们公
6、民的法治观念,也对法律修改等起到积极的作用.法律本身就是生活经验的总结。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司法机关应针对舆论中的误区加以说服性的澄清,对于正义性的言论给以承诺,以达到树立威信、安抚民意的效果。一味的逃避民意,只会加大公众对于司法机关的不满.群众韩啸的核心观点:NO公开审判的实现也要具备一定条件:首先在开庭前,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不能随意接受媒体记者的采访,发表对案件的看法;其次在开庭审判过程中,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也不得任意发表个人意见;最后在庭审之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就案件的审判结果发表评论。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
7、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社会都会有不同的看法,如果社会舆论可以影响司法审判,那不就成了谁掌握舆论,谁就有了司法审批权?司法独立不成了空话?陈老师的观点:司法公正是需要听取民意的,因为社会人员的智慧是多元的。但是不能为社会舆论所左右,特别是情绪化的舆论。否则司法变成了政治的工具。姓名学号尹晨10300270088陈楠11300160014韩啸10301010040康萍11300720292房昊10300270090林卓贤11300300024党银辉11307100200徐颜玉11307100408罗云睿1130
8、0130087陈雨萌1130708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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