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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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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上市的主要法规规章和程序内容解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1解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2关于IPO和上市公司融资重点审核的环保问题3解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的法规、规则体系主板、中小板——实施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06年5月18日)及其指导意见《证券法》原则性规定创业板——实施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3月31日)证券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第十三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2、,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2005年修订《证券法》的原则性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管理办法的内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管理办法》2006年5月18日起施行,是目前境内主板上市企业具体的、最低行为规范要求,主要内容如下:1、发行条件(1)主体资格;(2)独立性;(3)规范运作;(4)财务与会计;(5)募集资金运用;2、发行程序3、信息披露4、监管与处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管理办法的意义《管理办法》分别从公司治理和财务指标两个方面,
3、对发行人的发行主体、发行独立性提出较为严格的条件,对《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细化,并对发行程序、信息披露、监管和处罚等方面予以明确。《管理办法》对发行人的独立性包括发行人的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的独立性提出了严格的要求,明确了对发行人主体资格的要求。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满3年后方可申请发行上市;只允许经国务院批准的有限责任公司方可采用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行股票并上市;为支持大型优质企业发行上市,规定了经国务院批准的发行人可以不受成立3年限制的豁免条款。《管理办法》明确了募集资金的运用,规定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要求
4、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管理办法》对发行人在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等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发行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系伪造或变造的,除了按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外,中国证监会将采取终止审核并在36个月内不受理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的监管措施。《首发管理办法》重点内容讲解——发行条件(1)1.发行条件——规范的主体资格发行人须依法设立且合法存
5、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三年以上。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发行人注册资本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股东出资资产财产转移手续办妥,发行人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合章程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首发管理办法》重点内容讲解——发行条件(1)例外条款: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必须是按原账面净资产折股,而不是评估值折股;
6、中外合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需要商务部批准,且具有连续三年盈利记录方可;而内资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时,无连续盈利三年的要求。经国务院批准的公司,可以免除持续经营3年的要求,例如中国铁建(601186)。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股东之间不存在挂靠、隐形股东的情形。《首发管理办法》重点内容讲解——发行条件(1)2008年3月5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判断的根本依据——以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为标准,判断公司是否
7、具有持续发展、持续盈利的能力;公司控制权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认定的标准;发行人不存在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或者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情形的判断条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无偿划转直属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股权或者对该等企业进行重组认定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的条件。《首发管理办法》重点内容讲解——发行条件(1)2008年5月19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
8、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视为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条件;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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