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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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2017年7月11日,肖捷部长签署第87号财政部令,公布新修订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新《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目录第一部分:出台背景第二部分:修订原则第三部分:主要调整第四部分:重点条款3第一部分:出台背景1.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改革精神的需要。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出了新要求。在当前加快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政府采购工作面临的形势发生深刻变化,政府和市场关系的新定位、推进

2、依法行政的新任务、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新举措,对政府采购法制化建设都提出了更高要求。18号令作为政府采购领域的重要部门规章,亟需进行修订。2.适应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与发展的需要。2013年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以来,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围绕“推动政府采购管理从程序导向型向结果导向型转变”的思路,不断向纵深推进,取得了显著成效。为适应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办法》需要落实强化采购需求管理、加强履约验收等措施,推动形成有利于公平竞争、规范管理和结果导向的制度体系。修订的必要性3.贯彻落实上位法要求。在《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3、框架内,对相关规定进行细化、充实和完善。特别是对招标采购程序、评标方法、交易规则、信息公开等已经滞后的规定进行修改。4.与其他办法相衔接。与《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相衔接,完善有关专家抽取的规定。鉴于小额零星的货物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务项目采购不属于招标方式规范的范畴,且下一步拟将此类项目与建设电子卖场统筹考虑,删除原18号令第八十五条有关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的规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实施后,按照国务院法制办的解释,政府采购货物中的进口机电产品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为此,《办法》第八十五条明确政府采购货物中的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

4、有关特殊事宜,由财政部另行规定。修订的必要性修订历程-第一阶段2013年4月启动,委托有关地方财政部门起草修订建议稿;2013年8月,国库司召开第一次《办法》修订工作座谈会;2015年3月,经充分征求意见,修改形成了《办法》修订建议稿;2015年11月,国库司召开第二次《办法》修订工作座谈会;2015年6月,印发《关于征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意见的函》(财办库[2015]166号),广泛征求各省级财政部门、中央和部门集中采购机构意见,共收到意见300多条。2015年10月,形成《办法》送审稿,提交财

5、政部条法司。2016年4月,条法司对送审稿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初步审核和修改后,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送各中央国家机关、有关中央集中采购机构、各省级财政部门及专员办等书面征求意见,同时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财政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法司赴甘肃、云南、广东等地开展立法调研,与省、市、县级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供应商等各方进行座谈,充分听取相关人员以及部分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共收到书面意见、网络意见等近5000条。2016年10月,条法司联合在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组织召开立法论证会,邀请

6、业内专家、律师以及部分省级财政法制和政府采购监管工作人员进行了研讨论证。2016年11月,形成《办法》修订草案。修订历程-第二阶段2017年1月,条法司委托国际关系学院进行了第三方立法评估。国际关系学院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出具了评估报告,对《办法》给予充分肯定,同时从文字表述的准确性、统一性方面提出完善建议。2017年6月,《办法》修订草案经部务会审议原则通过。2017年6月,按照部务会要求,条法司会同国库司召集教育部、公安部、人民银行、中直采购中心等十余家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进行座谈,通报了规章修订情况、意见采纳情

7、况。同时,通过电话方式向地方财政部门反馈了相关意见采纳情况。2017年6月9日,条法司会同国库司就《办法》修订草案向国务院法制办征求了意见。在此基础上,对《草案》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2017年7月11日,印发《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历程-第三阶段第二部分:修订原则一是坚持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上位法的框架内进行,对18号令与上位法相冲突的内容进行了全面修订对18号令与上位法相冲突的内容进行修订:如18号令第十一条第三款关于集中采购机构的表述与《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不符;18号令第五十三

8、条关于性价比法的规定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不符;18号令第五十四条关于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资格性检查的规定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不符。对18号令规定较原则、实践中操作性不强的条款进行细化或修改:如18号令第十五条第二款关于随机选择3家以上投标人的规定;18号令第四十八条关于选定专家需要市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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