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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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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评标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材料设备采购招标项目,包括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中单独发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第三条
2、提倡各地采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提高评标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评标工作的公平、公正。第四条招标人应根据本办法附件1规定的适用范围确定相应的评标办法:(一)勘察设计招标项目可采用综合评估法(二)、排序法或记名投票法。(二)监理招标项目可采用综合评估法(一)或综合评估法(二)。(三)施工招标项目可采用合理低价法、综合评估法(一)或综合评估法(二)。16(四)材料设备采购招标项目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综合性价比法。第五条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排序并推荐1至3名中标候
3、选人。(一)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和条件对投标人的商务标、技术标或资信标采用百分制的形式进行评分,并根据各部分评分分值、权重计算出综合评估分,按综合评估分高低进行排序。其中综合评估法(一)评分内容仅包括商务标和资信标二部分;综合评估法(二)评分内容包括商务标、技术标和资信标三部分。(二)采用排序法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按招标文件要求各自推荐1至3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按第一名得3分、第二名得2分、第三名得1分的方式投票,根据投票得分高低进行排序。(三)采用记名投票法的,评标
4、委员会成员以记名方式投票,按招标文件要求各自推荐1至3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根据得票数多少进行排序。(四)采用合理低价法的,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根据本办法规定评审的商务标得分高低进行排序。(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按投标价格从低到高进行排序。(六)16采用综合性价比法的,将材料设备的性能和投标人的资信进行量化评审作为综合评价分,再将综合评价分除以有效投标报价所对应的商务分得出性价比值,按性价比值高低进行排序。第六条招标
5、控制价是根据国家现行收费标准或相关计价依据设立的投标最高限价。招标控制价设立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勘察设计或监理项目招标控制价为现行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上限。(二)施工项目招标控制价根据国家现行计价依据确定,不得上调或下浮。(三)材料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控制价根据国家现行计价依据或采购预算确定。第七条招标人可设立合理的投标报价范围。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投标报价范围的上下限差额一般不得小于招标控制价的5%。未设立投标报价范围的勘察设计及监理项目,可将现行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上下限幅度视作投标报价范围;未设立
6、投标报价范围的施工及材料设备采购项目,可将招标控制价与有效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95%之间的范围视作投标报价范围。有效投标报价是指已通过商务标初步评审的投标报价。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通过投标文件商务标初步评审,作废标处理:(一)勘察设计或监理投标报价超出现行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上下限幅度。(二)施工或材料设备采购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16或低于招标控制价85%。第九条未设立投标报价范围的施工或材料设备采购项目,其投标报价低于有效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95%的,商务标不能通过详细评审,作废标处理。第十条
7、未通过初步评审或详细评审的商务标,其投标评审价格不能进入评标衡量值的组合,商务标不得分。投标评审价格指投标报价剔除招标文件中以项为单位的暂估价以及暂列金额以后的价格。第十一条除施工工程量清单招标项目外,商务标评审原则上只对投标报价进行评分,对其他各项响应性条款只作符合性评审。招标人应根据本办法附件3在评标细则中明确商务标评标衡量值的组合方式。第十二条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施工项目,商务标评审除投标报价外,招标人还可以对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除不可竞争项目外的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主要材料设备报价等不超过3项
8、的分项内容合理性进行评审。各分项内容合理性评审标准应在评标细则中明确。第十三条技术标包括技术方案或产品性能、管理人员配备和设备投入情况、进度计划等体现投标人技术实力和工作经验的相关内容。评标细则应明确技术标评审标准:(一)采用评分制的,应根据技术标评审内容和评分范围,设立优、良、一般及差四个评审等级标准。16(二)采用合格制的,应明确技术标不合格的评审标准。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一般应在评标细则规定的技术标评分范围内单独评分,但对内容缺项、评审等级为“差”的技术标可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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