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监测监控各项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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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瓦斯监测监控管理制度一、矿井必须建立安全监测系统,制定“矿井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建立安全监测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人员负责安全监测装置的使用管理工作。二、安全监测人员(包括队干部)都必须经过安全监测和通风专业技术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独立工作,安全监测人员的调动必须征得矿总工程师的同意。三、根据煤炭部《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的规定,安装各类型传感器,并有一定数量的备品备件,新安装的工作面,如果瓦斯监测系统不健全,不具备断电功能,不准验收投产。四、凡应安设监测装置的地点,必须在作业堆积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对传感器的安设种类、数量、位置、分站

2、和声光箱,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敷设,控制区域作明确规定,并绘制系统图报总工程师批准。对不具备安设置的地点,应由通风科提出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五、应安设装置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开工前必须由使用单位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单》,分送通风、机电部门。27六、通风部门接到《安装申请单》后,负责监测装置的安装、调试和使用维护工作,使用单位和机电部门负责提供接通井下电缆及控制线,进行连接时,必须有监测人员在场监护。七、装备的设置标准;1、回采工作面瓦斯探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回采工作面应在工作面回采,回风流和专用排瓦

3、斯巷中上隅角各设一个瓦斯探头。(2)机尾探头安设在回风巷距机尾10米内,报警浓度为1%,断电浓度为1.5%,断电范围:工作面及回风巷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复电浓度小于1%。(3)回风探头安设在距回风第一贯眼10—15米处,瓦斯报警浓度为1%,断电范围:工作面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复电浓度小于1%。(4)专用排瓦斯巷探头安设在回风巷口栅栏以里10—15米处,瓦斯报警浓度为2.5%,断电浓度为2.5%,断电范围:工作面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复电浓度小于2.5%。(5)工作面上隅角必须安设瓦斯探头,其报警浓度为1%,断电浓度为1.5%

4、,断电范围:工作面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2、掘进工作面探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27(1)双巷掘进工作面的正副巷口以里10—15米,距煤头5m以内,双巷掘进总回风,各安设一个瓦斯传感器,报警浓度均为1%,断电浓度:煤头探头为1.5%,工作面回风探头为1%,断电范围:正巷瓦斯超限,切断正副巷内部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复电点小于1%。(2)单巷掘进工作面应在距煤头5米以内,巷道口以里10—15m处,各安设一个瓦斯传感器,瓦斯报警浓度均为1%,断电浓度:煤头探头为1.5%,工作面回风探头为1%,断电范围:工作面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3)采掘工作面串联通

5、风时,除按正常安设瓦斯探头外,还需在串入回采工作面的进风巷中再增设一个探头,位于距回采面煤壁3—5m范围,报警断电浓度均为0.5%,断电范围:回采工作面及其回风巷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复电点小于0.5%。(4)掘进工作面掘进工作在串联通风时,在所串入的局扇入风前3—5m范围内,再安设一个瓦斯传感器,报警断电均为0.5%,断电范围:被串入的掘进工作面及其回风流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复电小于0.5%。(5)在大巷开口或某一采区口确需要串联通风时,必须在被串入的风流中安设瓦斯传感器,一旦瓦斯超限,能切断被串入区内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报警断电点均为0.

6、5%。273、回风井、回风巷独立供电运行的设备(包括水泵、绞车等)应安设瓦斯探头,当瓦斯达到1%时,自动切断该地点一切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4、煤仓上口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矿,主要装煤点应安设断电瓦斯探头。5、地面抽放泵站机房内,应安设瓦斯探头,当空气中瓦斯浓度超过0.5%时,发出报警。6、瓦斯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得大于300㎜,距巷道煤壁不小于200㎜,要避开淋头水,顶板条件不好的地点,能够正确反映所测地点的瓦斯浓度。7、凡应安设监测设备的采掘工作面和其它作业地点,开工前必须由采掘队根据《作业规程》提出《安装申请单》,分送通风、机电部门安装,否则,不许开采作业。八、

7、凡掘进工作面,都必须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九、装置必须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入井前通过48小时通电运行,调试合格方可下井安装,严禁不合格的仪器下井使用。十、与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电缆及线均由该地区机电工负责,改线或移设备时,必须提前与通风科联系,与监测人员现场共同处理。十一、增加井下装置定期维护调试(每隔7天进行一次巡回检查调试),调试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规27定,调试时应携带标准气样、空气样、便携式瓦斯检定器三者进行校正。调试完后,必须认真填写调试维护记录。十二、井下装置发生故障时,必须立即进行处理,在井下无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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