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办法

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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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市级各医疗卫生单位:为了加强对全市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管理,规范我市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全继委发(2004)44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八年四月三日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落实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

2、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要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继续医学活动,并获得规定的学分。根据医院级别及继续医学教育对象的不同,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要求为:(1)三级医院和医学院校教学医院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国家级、市级项目I类学分不低于15学分(含远程教育项目),院内自管项目、自学及其它项目Ⅱ类学分不低于10学分。-1-(2)二级医院及县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和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初级卫生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的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国家级、市级项目Ⅰ类学分不低于10学分、区县级项目

3、、院内自管项目、自学及其它项目Ⅱ类学分不低于15学分。(3)一级医院卫生技术人员和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初级卫生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的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国家级、市级项目Ⅰ类学分不低于5学分、区县级项目、院内自管项目、自学及其它项目Ⅱ类学分不低于20分。(4)农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含乡镇卫生院、中心乡镇卫生院、乡村医生、个体医生及社会人员每年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0学分,其中,市级项目学分(Ⅰ类、Ⅱ类)不低于10学分,其它学分10学分。三级医院和一级医疗防保机构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5年内须获得国家级项目5-10学分。Ⅰ类、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二、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

4、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一)Ⅰ类学分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2、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2)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2-(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

5、,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3、推广项目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4、国家级、省部(市)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二)Ⅱ类学分1、区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2、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自管项目。3、自学等其他形式继续医学教育活动。4、区县级科技成果奖。三、学分授予标准(一)I类计算方法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考核合格者,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

6、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2、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考核合格者,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25学分。3、国家级、省(自治区、直辖市)级Ⅰ类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3-4、国家级、省(自治区、直辖市)级Ⅱ类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5、获国家级、省部(市)级以上各类科技成果奖,按课题组成员排序递减授予学分。国家级奖一等奖25-21学分二等奖20-16学分三等奖15-11学

7、分四等奖10-6学分省部(市)级奖一等奖20-16学分二等奖15-11学分三等奖10-6学分同一成果重复获奖按最高学分授予。(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1、参加区县级、医疗卫生单位自管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3学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2学时授予1学分。2、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写出综述,由所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授予学分。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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