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制度改革与股东若干问题研究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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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若本制干问题度改革与研究*股东出资义务丁勇**摘要:我国2014年的资本制度改革是一场自上而下的立法变革,取消最低注册资本和首次出资比例要求赋予了股东自由确定注册资本数额及安排出资时间的自由,但畸低的注册资本会使公司设立的严肃性及有限责任的正当性产生疑问,而畸高的注册资本则归咎于完全认缴制并导致了套利行为。改革丝毫不改变我国仍是法定资本制的本质,不改变股东在公司成立时就对全部注册资本承担出资义务的事实。以注册资本实缴制改认缴制为由取消验资以及虚假出资罪和抽逃出资罪在逻辑上并不成立,而应当由立法者作出独立的判断。对于股东出

2、资义务,有必要承认设立中公司的主体地位作为公司设立阶段股东出资的接收者。对于规避出资义务的隐性实物出资或出资后公司以贷款方式返还股东的行为,应当认定股东未完成出资义本文系中国法学会部级课题[CLS(2014)D070]、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12SFB3027)以及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青年课题(2015EFX004)的阶段性成果,并得到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助。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副教授。**务而非抽逃出资。义务关;键隐词性:实资物本出制资度;;贷最款低注册资本;首次出资比例;认缴;出资我国2

3、014年公司法改革对公司资本制度做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首次出资比例以及验资要求,取消年检制度并将代之以企业信息公示制度。这次制度调整被称为由资本信用向资产信用转变之举,并再次使公司法的核心领域公司资本制度成为理论和实务届关注的焦点。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改革与以往不同,并未以学界的理论探讨为先行,因而一度在理论和实务上造成了困惑乃至争议。尽管新制度实施至今已有一段时间,学术界也对其中出现的不少问题进行了探讨,但对改革的法律本质仍存在认识上的模糊,对改革的影响和评价尚不够客观中肯,有必要作出进一步的阐释。一、资

4、本制度改革的总体评价(一)一场自上而下的变革从历史角度看,我国2014年资本制度改革实际上是继2005年《公司法》修改大幅降低最低注册资本和首次出资比例之后将这两个标准彻底取消。我国1993年《公司法》采取的是最严格的法定资本制,不仅有极高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有限责任公司按公司经营范围不同,从10万元到50万元不等,股份有限公司为1000万元),而且要求注册资本必须在公司注册登记前全部实缴(首次出资比例百分之百),2005年公司法修改大幅降低了最低注册资本数额(普通有限责任公司3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10万、股份有限公司50

5、0万)和首次出资比例要求(从100%降低为20%,一人公司及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除外),而2014年的资本制度改革则将最低注册资本和首次出资比例进一步降低乃至取消:除法律法规等对特殊行业另有规定的外,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均不再有最低注册资本要求,理论上一元即可设立,也不再有首次出资比例要求,即所谓的完全认缴制(“零首付”)。值得注意的是,与以往的制度变革不同,如此剧烈的制度变动并未以学术界的理论探讨为先行,因此,一度给学术界带来了不适和争议。[1]而且坦白地说,自从2005年大幅降低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和首次出资比

6、例之后,二者已不构成公司设立的实质性障碍,实践中要求改革资本制度的呼声也并不明显。从改革进程来看,此次修法更多是在政府简政放权和鼓励投资兴业的政策目标驱动下自上而下的立法变革,[2]相关改革举措最早也是从深圳等地的商事登记领域的改革开始试点展开,改革向市场释放政策信号的形式意义某种程度上要大于对资本制度变动所带来的实质影响。但是另一方面,这种突然的制度变动也暴露出法学理论对原有资本制度的本质和细节探讨并不充分,因此当改革造成对原有资本制度架构的局部颠覆后一度出现了认识上的模糊,不少观点甚至将对改革所追求的政策目标的肯定扩大

7、为对各项改革具体措施的肯定。相反,笔者认为,在肯定改革目标和价值的同时不应忽略法律制度自身的独立价值以及对实践可能产生的反作用,对改革的不少具体措施更应做审慎评价。(二)取消最低注册资本1.资本仍然具有信用、公司设立的严肃性及有限责任的正当性值得追问取消公司注册最低注册资本尽管大大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甚至使设立所谓的“一元公司”成为可能,但改革后,公司注册登记实践中绝大部分新设公司仍为公司设定了3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1]对于这种未经理论充分探讨而仓促立法比较有代表性的批评参见甘培忠:“2013年公司法定资本制度改

8、革的迷乱与错愕—一只折断翅膀的法律小鸟”,载《商事法的结构模式与制度创新论坛—“公司资本制度的现代化”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2014年编制。[2]这和我国台湾地区2009年废除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的动因相似。世界银行自2003年起每年出版全球经商环境报告(DoingBusiness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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