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挑式脚手架(移动脚手架-门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若干规定脚手架工程安全监理细则.doc

悬挑式脚手架(移动脚手架-门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若干规定脚手架工程安全监理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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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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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施工悬挑式脚手架(移动脚手架,门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若干规定..............................................................................................................................................................................................................................建筑施工悬挑式脚手架(移动脚手架,门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若干规定(试行)  

2、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建筑施工悬挑式脚手架(移动脚手架,门式脚手架)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悬挑式脚手架(移动脚手架,门式脚手架)的制作、安装、搭设、拆卸、使用、检验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应遵守本规定。  悬挑式脚手架(移动脚手架,门式脚手架)(以下简称悬挑架)是指架体结构卸荷在附着于建筑结构的刚性悬挑梁(架)上的脚手架(移动脚手架,门式脚手架),用于建筑施工中的主体或装修工程的作业及其安全防护需要,每段搭设高度不得大于24m。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悬挑架的安全

3、监督管理。各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悬挑架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悬挑架在搭设中,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悬挑架搭设单位应对搭设质量及其作业过程的安全负责。  第五条悬挑架的设计、制作、搭设、拆卸、检查与验收和管理等除遵守本规定外,尚应遵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2003)、《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0018-2002)、《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移动脚手架,门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

4、0-200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编制建筑施工脚手架(移动脚手架,门式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统一规定》等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六条悬挑架施工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必须有施工图和设计计算书,且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并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监督下实施。  第七条悬挑架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架体与建筑物连接及支承等构造详图、荷载取值、使用要求,架体搭设、维护及拆卸等安全技术措施。悬挑架依附的建筑结构应是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不得依附在砖混结构或石结构上。  第八条悬挑架的支承结构应为型钢制作的悬挑梁或悬挑桁架

5、等,不得采用钢管;其节点应螺栓联结或焊接,不得采用扣件连接。与建筑结构的固定方式应经设计计算确定,并经工程设计单位认可,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对防范生产安全提出指导意见。  悬挑梁制作采用的型钢,其型号、规格、固端和悬挑端尺寸的选用应经设计计算确定,与建筑结构连接应采用水平支承于建筑梁板结构上的形式,固端长度应不小于1.5倍的外挑长度,与建筑物连接必须可靠(如由不少于两道的预埋U型螺栓与压板采用双螺母固定,螺杆露出螺母应不少于3扣),连接强度应经计算确定。  第九条悬挑架架体应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牢靠连接,连墙件应设置在与悬挑梁相对应的建筑物结构上。脚手架(移动脚手架,门式脚手

6、架)每两步三跨或脚手架(移动脚手架,门式脚手架)架体立面投影面积每27m2以内应设置一道刚性连墙件。严禁采用钢筋铁丝等柔性连墙件。  第十条脚手架(移动脚手架,门式脚手架)应在外侧立面沿整个长度和高度上设置连续剪刀撑,每道剪刀撑跨越立杆根数为5-7根,最小距离不得小于6m,剪刀撑水平夹角为45°-60°,将构架与悬挑梁(架)连成一体。  第十一条构架底部与悬挑结构应连接牢靠,不得滑动或窜动。构架底部应设置纵向和横向扫地杆,扫地杆应贴近悬挑梁(架),纵向扫地杆距悬挑梁(架)不得大于20cm;首步架纵向水平杆步距不得大于1.5m。  第十二条架体结构在下列部位应有加强措施:  

7、1、架体立面转角处;  2、架体与塔吊、电梯、物料提升机、卸料平台等设备需要断开或开口处;  3、其它特殊部位。  第十三条卸料平台应单独搭设,其荷载应直接传递给工程结构或地面,不得传递给脚手架(移动脚手架,门式脚手架)架体。  第十四条材料及制作  1、悬挑架构配件采用的原、辅材料材质及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按规定进行进场验收和检验。有下列情形之一,构配件不得使用:  (1)焊接件严重变形且无法修复或严重锈蚀的;  (2)螺栓连接件变形、磨损、锈蚀严重或螺栓损坏的;  (3)悬挑支承件变形、磨损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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