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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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鼻lJ占缸金2014·3(上)◆司法天地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分析刘新娟摘要举证不仅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更是当事人的一种负担与义务。如果举证不能,当事人就必须承担应付的法律后果。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以及需要承担的诉讼风险,进一步会对诉讼的公平性以及司法的正义性产生较大影响。由于我国法律存在的固有缺点、立法技术的不完善等等,导致我国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还存在一定不足,需要进一步研究、探讨与完善。因此,进一步加强对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分析与探讨,对于合理、公平分配诉讼举证责任

2、,进一步实现诉讼目的有重要意义。关键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完善行政诉讼作者简介:刘新娟,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本科学历,助理检察员。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3.135.02之所以建立行政诉讼制度,最终目的是为了通过行政诉讼进二、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存在的问题分析一步监督与维护行政部门的依法行政,从而更好的保护诉讼案件(一)行政部门对于证据搜集范围的限定缺乏可操作性参与者、公民的合法权益。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行政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在执行诉讼过程中被告方不得题

3、,直接关系到能否顺利完成行政诉讼目标。由于我国行政诉讼自行向证人以及原告收集证据。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被告方向制度研究裕监理的时间比较晚,行政诉讼法于1989年才正式颁法院所提供的证据不能是诉讼过程中收集的证据,必须是行政程布,并且首次提出了“责任举证分配”这一概念,然而却忽略了对序中已经收集到的证据。将“行政程序已收集”笼统的作为行政于相关责任分配问题的具体研究,导致了社会各界关于“责任分部门举证范围的限制标准,比较空泛、过于原则性,缺乏一定的可配”问题的争吵。接下来,本文将从我国诉讼责任分配现状开始操作性。因此,在

4、行政诉讼过程中,无法有效行政部门的证据收入手分析,针对我国国情,积极吸收国外相关工作经验,进一步论集。需要对行政部门证据收集的具体范围进行深入界定。述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分析。(二)对第三人举证责任缺乏明确规定一、我国现阶段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立法现状分析.不管是在《行政诉讼法》中还是相关司法解释中,只有在“关1989年我国正式出台了《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明文规于证据规定”中的第二条与第七条涉及到第三人举证问题。第二定,被告需要对做出的行政行为担负举证的责任。这是在我国立条明确指出,若在在行政程序中,原告方或第三

5、人没有及时提出法中首次提出行政责任这一概念,进而也引发了法学界对于责任反驳证据,可以经由人民法院批准统一,在第一审中由被告方进分配问题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的行相应的证据补交。在第七条中规定,原告方或第三人应在人员若干问题解释”,其中,详细规定:原告需要承担的集中举证责任,法院制定交换证据日期或开庭审理之间提供证据。若因正当理第一,原告方需要证明起诉条件与法定标准的一致性。第二,在由且由人员法院批准的,证据延期提供的,可以在法院调查过程被告不作为的起诉案件中,需要证明提出申请事实。第三,对于中提

6、供。若逾期进行证据提供,则视为无效,自动放弃举证权。一同申请的行政诉讼赔偿,必须证明因受行为侵害而导致的事实若果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过程中,没有合适理由而不提供性损失。第四,其他方面需要由原告来承担的事项。对于此,不有效证据或材料,而是在二审过程中提供,人员法院应不予接受。同学者对于立法规定有了不同的看法。对于行政诉讼中如何分从上述法律法规的叙述中,我们不难发现,现阶段的立法对于第配举证责任,在我国行政诉讼法以及其解释中引起了很大争议。三人举证责任的规定非常少,而且比较模糊与笼统,缺乏可操作《行政诉讼法》中也只是粗

7、略规定:行政部门需要具体行政行为的性。合法性,承担责任举证义务,但是并未规定其他举证责任。之所(三)举证责任分配缺乏灵活性,分配方式单一以出现这样的问题,是因为我国立法过程中“就成熟部分先进行举证责任倒置是行政诉讼过程中,对于举证责任分配的原立法”以及“宜粗不宜细”的指导思想决定的。由于我国对诉讼法则,也就是由被告方行政机关负责举证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学界证据、规则研究不透彻,再加上立法的不完善、理论的不成原告方只需要承担基本的举证责任以及特殊事项的举证。从表熟,导致了学者对《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的不同理解。面上

8、看,这种举证责任的分配方式,较好的保护了原告方的合法135{l}I占车▲金◆司法天地/2014·3(上)利益。但在实际的举证过程中,涉及多种类型的行政行为,不仅举证责任,从而真正维护其合法权益。有负担行的行为还有授益性行政行为,不仅有申请的行政行为也在若干问题解释中规定,应追加被告,但原告不同意的,需要有依职权的行为,不仅有作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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