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doc 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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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发展,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下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是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按年度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检查,确认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活动资格的法定制度。第三条经各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按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检。截至3月31日,成立登记时间未超过6个月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参加当年的年检。第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的程序是

2、:(一)民办非企业单位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及其他有关材料;(二)民办非企业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有关年检材料,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5(三)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有关年检材料;(四)登记管理机关于6月30日前作出年检结论,加盖年检戳记。(五)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年检公告。第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年检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管理机关制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工作报告;(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四)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已经取得执业许可

3、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执业许可证副本。一年之内,因更换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原因,已提交过审计报告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时可免交审计报告。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在审查期间,可以根据情况,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补充材料和有关文件,也可以要求法定代表人和有关人员说明情况,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第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二)履行有关登记手续情况;(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5(四)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五)财务管理情况;(六)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第八条年检审查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遵守法律法规

4、和有关政策的情况;(二)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三)财务、经济状况;(四)使用的名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五)是否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修改章程是否符合章程规定的程序并按时申报核准;(六)更换法定代表人时,是否进行了财务审计;(七)有无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八)有无未经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擅自设立内设机构的行为;(九)有无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私刻本单位印章的行为;(十)有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行为;(十一)有无侵占、私分、挪用本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

5、助的行为;5(十二)有无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十三)有无抽逃开办资金的行为;(十四)有无违反规定,将本单位的积累用于分配的行为;(十五)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是否到期;(十六)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第九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为“年检合格”和“年检不合格”两种。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上签署年检结论并加盖年检戳记。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确定为年检合格:(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二)依照章程开展活动,重大活动及时报告登记管理机关;(三)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收入和支出符合

6、有关规定;(四)及时办理有关变更登记和机构设置备案手续;(五)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六)在规定时限内参加年检。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确定为年检不合格,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间停止活动,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一)出现《条例》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二)本年度未按章程规定开展业务活动的;5(三)无固定住所和必要的活动场所的;(四)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五)未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的;(六)财务制度不健全,收入支出违反有关规定的;(七)未在规定时限内接受年检

7、的;(八)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九)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十)成立登记后抽逃出资的。整改期满仍不合格的,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第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未参加年检不得继续开展活动。登记管理机关对年检截止日期前未参加年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公告。对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仍未申报年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第十三条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实施办法。

8、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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