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以房抵债进项税额能否抵扣之“三流合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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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名:010-佟军老师这回咱讲讲营改增合同条款筹划——以房抵债进项税额能否抵扣之“三流合一”,预知后事如何,且听我慢慢道来:一、“三流合一”的含义及目的1.“三流合一”的具体含义:我们常说的“三流合一”并非是一个正式的法律术语,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中并没有这一词。事实上,“三流合一”是在增值税监督管理实践中,被归纳总结概括出的概念,用以指代增值税监管标准。所谓“三流合一”是指资金流(银行的收付款凭证)、票据流(发票的开票人和受票人)和货物流(劳务流、服务流)做到相互印证。具体而言是指收款方、开票方和货物、服务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必须是同一个经济主体,

6、同时付款方、受票方、货物、服务采购方或劳务接受方也必须是同一个经济主体。简言之,只有在销售方、开票方和收款方为同一个主体;购买方、受票方和付款方也为同一主体时,纳税人才能够申请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三流合一”的目的:以票控税,防止虚开“三流合一”是“以票控税”的延伸和具体应用。“以票控税”是我国的一种税收征管模式,拥有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群众基础,长久以来演化出“查账必查票、查案必查票、查税必查票”的指导思想。“三流合一”便是上述思想的实践化,最为符合税务机关“以票控税”的税收监管要求。通过对“三流合一”的严格把控,防止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逃税

7、款,从而达到“以票控税”的监管目的。二、以房抵债的三种主要情形情形一:房地产企业拖欠施工企业款项,房地产企业以房抵销工程款;情形二:房地产企业拖欠施工企业款项,房地产企业以房抵销工程款,但是抵销给分包企业或材料供应商;情形三:A房地产企业拖欠C施工企业工程款,B房地产企业以自己的房屋代A房地产企业抵偿给C施工企业。三、以房抵债的应税行为及“三流合一”分析情形一的分析  1.应税行为分析:(1)施工企业向房地产企业销售了建筑服务;(2)房地产企业以房屋抵债,实际上是销售了房屋。对情形一进行上述细化之后,不难看出该情形存在两种应税行为:一种是建筑企业销售建筑

8、服务,另一种是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屋。就上述两种销售行为,房地产企业与施工企业应该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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