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立法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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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28卷第1期唐山师范学院学报2006年1月Vol.28No.1JournalofTangshanTeachersCollegeJan.2006焦长宝(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5)摘要:目前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离婚财产分割制度,在确立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上过于狭窄,需要加以扩大;财产分割原则存在不周延性,需要用公平原则协调;在财产分割方法上形式化,需要建立有效的清算制度,从而实现离婚财产分割制度从形式上平等的规定过渡到实质意义上的平等,真正实现法律所要求的公平正义。关键词:离婚财产分割制度;夫妻共同财产;公平原则中图分类号:DF5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115(2

2、006)01-0058-04我国法定的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推定双方对家庭存续期间人力资本的增加就是整个家庭的发展,自己也家庭的贡献相等,因而在离婚时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然必然分享这一发展所带来的预期利益。正因为如此,在婚姻而现实生活中,离婚时财产关系是异常复杂的,难以用简单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往往要牺牲自己提高人力资本的机会从的方式加以解决。200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事家务劳务,或者为对方提高人力资本在经济上或生活上提法》(以下简称《婚姻法》)虽然规定了一些具体的财产分割供支持。如果配偶一方有合理的理由确信其投资得到回报的原则和财产分割方法,但却难以实现法律的公平正

3、义目的。话,她或他就有可能愿意做出这一牺牲。从法理的角度看,鉴此,本文试图对我国的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缺陷进行论配偶一方由于自己的牺牲而导致人力资本减少,以及对方基述,以期对立法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于自己牺牲而导致人力资本增加,在夫妻离婚时得不到肯定一、共同财产范围的立法缺陷或合理的分配,必使得离婚变得是一方对另一方无情的剥削正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必须首先界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和掠夺。这与《婚姻法》中实现男女平等、保护弱者利益的范围。《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基本原则是相违背的。因此,在离婚财产分割范围中包括配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从事生产经偶一方

4、基于另一方牺牲而增加的人力资本作为共同财产,对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保障配偶双方的合法权益是至关重要的。离婚财产分割要充财产,但遗嘱与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分评估家务劳动对于夫妻各自人力资本及其预期利益的影(5)其它应当归共同的财产。不可否认,共同财产制比起响,并在此基础上,对一方因增加人力资本而取得到预期利其他类型的财产制更能反映夫妻关系的本质,它对于贯彻男益进行分割的同时,对于另一方减损的人力资本予以适当地[1]女平等,保障妇女特别是那些从事家务劳动无收入或收入较补偿。低妇女的合法权益,增加家庭凝聚力,维护家庭稳定起了很2.对知识产

5、权有关收益的规定有失公允大的作用。但是,它仍然存在一些缺陷:法定共有财产是指在婚姻存续期间即合法婚姻从领取1.缺乏对人力资本的相关规定结婚证之日起(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在一个无形财产已经日益成为最重要财产的社会中,如行前,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被认定为事果离婚财产的分割仅仅局限于有形财产,那将是一个重大的实婚姻的,从同居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和离婚生效时立法缺陷。《婚姻法》恰恰欠缺对人力资本这种无形财产的止,配偶一方或双方所得的财产。据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规定。所谓人力资本是指工作机会、劳动技能等能够带来经间所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由于

6、此条只强济效益的能力。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它是调了收益所得到时间,而忽视了知识产权的取得时间,在适建立在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的基础之上,男女两性结成婚姻用时会出现不公平的现象:一是一方婚前所取得的知识产是以建立永久性的共同生活为目的。因此,婚姻一方就有理权,婚后所得收益却归夫妻共同所有,其实是对一方智力成由相信,配偶一方的发展就是自己的发展,配偶一方在婚姻果的剥夺;二是婚后所创作的知识产权,却在离婚后归配偶──────────收稿日期:2005-03-10作者简介:焦长宝(1971-),男,安徽无为人,厦门大学法学院2003级硕士研究生。-58-焦长宝:论我国离婚财产分割制

7、度的立法缺陷[2]一方所有,对另一方也不公平。因此,应以知识产权的取得后的财产收入。这种损失如何补偿?从何处补偿?岂照顾时间作为标准来确立知识产权收益的归属问题原则就能实现这种补偿?二、离婚财产分割原则的缺陷3.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直接关系到夫妻双方的切身利益,《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姻法》确定的离婚时进行财产分割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则都有各自的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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