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视野下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剖析-论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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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7期JournalofChongqingUniversityofScienceandTechnology(SocialSciencesEdition)No.72014侵杈责任法视野下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剖析葛进摘要: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创立已有100多年,其理论架构El趋完善,学者们对其在司法实践领域的应用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已于2010年7月10日正式实施,但该法中不真正连带责任理论的独立性一直备受质疑,从不真正连带制度的内涵、法律构造及与连带责任制度的区别等方面进行了剖

2、析,并对包含该制度的法条进行了梳理整合。关键词:《侵权责任法》;不真正连带责任;中间责任人;终局责任人中图分类号:D92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1999(2014)07—0O35—03作者简介:葛进(1989-),男,安徽大学(安徽合肥230601)法学院民商法学专业2013级硕士研究生。收稿日期:2013-03-04一、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的内涵和法律构造二、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在《侵权责任法》存在的独立性(一)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的内涵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是由德国学者首创的,旨我国民法理论界对《侵权责任法》中是否存在不

3、在弥补将连带债务形态中共同连带和单纯连带(即真正连带责任制度一直争论不休,有的学者认为将“连带债务二分说”)的不足。后传人我国并逐渐得到《侵权责任法》中的某些条款理解为不真正连带责重视。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对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研任,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与当前的司法实践不符。究达到了很高的水平,但对其概念的基本认定不尽章正璋E3]认为侵权责任法中学者所认为的不真正连相同。史尚宽[11672认为,所谓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即带责任的实质是连带责任的规定。并不需要刻意区别。笔者认为不真正连带责任是德国理论为了维护数个责任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产

4、生同一给付内连带责任的逻辑结构而产生的概念,其设置目的是容的责任制度。此概念以责任的发生原因作为划分补充连带责任制度的缺陷和不足。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的区别.其言外之意是大多数的连带责制度与连带责任制度相比较,主要有以下不同:任制度产生的原因是相同的。杨立新[。]72对此概念的第一,产生原因不同。连带责任是源于同一个原内涵进行了补充.认为不真正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因;不真正连带责任则是源于各种原因而产生。如带债务是相通的,违反债务的履行就要承担责任,他《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把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解为多数债务

5、人就基于不同原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该条款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之是针对因同一原因而产生的连带责任的规定。第42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条中的产品责任则是由于不同的过错原因而产生,务均归于消灭的债务。一方是生产了有缺陷产品的过错.另一方则是销售(二)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的法律构造了该项产品的过错。按照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内涵,可将数个责任人第二。目的性质不同。连带责任人之间有主观关分为中间责任人和最终责任人l2J72。最终责任人也被联的共同目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人中则不具有主观称

6、为终局责任人,是对责任的发生有实际过错的人上的关联,各方都抱着不同的目的。如《侵权责任法》以及最终要实际承担责任的人,可以将其理解为最第10条规定的共同危险行为中。行为人所负的责任后责任承担者。中间责任人是为了最大限度保护债为连带责任,主要依据是共同危险行为人具有共同权人(或者受害人)而设,此制度的设立可以拓宽债的过错。第59条所规定的医疗产品侵权责任中,医权人的救济渠道并降低救济风险。作为中间责任人疗机构和生产者或血液提供者并没有主观上的联即使承担了债务清偿的义务也对最终责任人享有追系,使用连带责任制度规制此行为可能过于宽泛。偿

7、权。如果债权人选择的是最终责任人的清偿债务.第三,发生的形式不同。连带责任不是基于共同则该责任人就应当最终履行债务。意思产生就是基于法律规定产生:不真正连带责任一35—则是相关法律关系偶然竞合所致。不真正连带责任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造成并不是法律规定的责任.法律基本上不会出现“不真消费者人身或者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正连带责任”之类的表述,它是学者从法律的规定中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特殊的侵抽象出来的一类责任。权法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第四,是否有终局责任人不同。

8、连带责任大多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在责任内部分摊,基本不存在终局责任人;不真正连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带责任不仅有终局责任人承担最终责任,而且设置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中间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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