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名公书判清明集》看宋代的宗祧继承及其与财产继承的关系-论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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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一九九八年第二期从《名公书判清明集》看宋代的宗桃继承及其与财产继承的关系王善军,。自从人类社会进入私有制阶段以后财产继承就成为社会生活中的一个复杂问题大约与,。,,此同时宗桃继承也出现在历史的舞台上而且在中国古代社会宗桃继承与财产继承是紧密缩连在一起的。尽管各个历史时期,宗桃继承制度有所不同,但对子孙相承的家庭来说,情况毕。,。。,竟简单一些相比之下无子之家的情况则要复杂得多这集中表现在立继问题上在宋代这一问题随着其他相关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而更具有了丰富的内容。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名公书判清明集户

2、是一部宋代的诉讼判词范例及某些官府文告的汇编它真实地反映,,。了宋代社会尤其是基层社会的各种社会关系及社会问题是研究宋代社会史的珍贵资料是“”,、。,书在分门别类中专门列有立继类其他门类中也有许多涉及宗桃财产继承的案例因此本文拟以是书为基本资料,对宋代的宗桃继承及其财产继承的关系问题做些叙述。一宗桃继承的条件和权利主体中国历史上很早就存在嫡子继承宗桃的社会现象,宋代也不例外。嫡子继承本位宗桃,众。,,子则不断另立宗桃因此对于任何一个过世的男性成年以上来说都应有人来继承他的宗,,“桃如果一个男子没有亲生儿子就要通过立继呻

3、的方式来确定他的宗桃继承人无子之家确定宗桃继承人,其具体条件并不完全一致。同时,确立宗桃继承人的权利主体,也就是由谁来确定或谁有权来确定,也是随着具体条件的不同而并不相同的夫妻俱在。一般情况下,夫妻俱在时立继的并不多。因为既然夫妻俱在,毕竟还有生子的可能。但如果生子的希望确实已很渺茫,譬如已经年老或病笃,也就只能是尽早确立嗣子了。,在这种情况下立嗣的权力自然是牢牢握在丈夫和其父母如果还在世的话的手中妻子可能,。,赞成也可能不赞成被认为无关紧要为防止丈夫去世后妻子驱逐嗣子的事情发生法令中专“、,、,、’,、““有父在日所

4、立不得遣逐峋诸养子孙而所养祖父父亡其祖母母不许非理遣还祖父母所立之子,苟无显过,虽其母亦不应遣逐峋等条文。也有已立嗣子又生亲子的情况,这时嗣,,“,,,子自然仍以养子对待一般不能迫其归宗如陈子牧先娶戴氏无子立璋孙为子既而庶生一子埃孙。’,这样,陈氏便有了养子璋孙和亲生子埃孙两个儿子,但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嗣子自愿,。,,归宗则往往被人们看作是道德高尚的表现如莱州人蔡齐无子以其从子蔡延庆为嗣且其遗,,“,”,“’,。。腹子出生蔡延庆便自动归宗并且籍家所有付之无一毫自予由此而莱人义焉··。,,妻亡夫在这种情况与第一种情况类似确

5、立嗣子一般由丈夫个人和其父母来定另,,。,外由于男女性比例的天然不均衡以及一夫多妻制的存在有些男子终生未娶没有妻子自然。,,也就没有亲生儿子这祥的男子如果生前确立嗣子一般也是由自己来决定或其父母来为其。,“,,。”,确定如卷《婿争立》篇中戴盛不娶而无子自乳哺中养陈亚六为嗣子但是未娶之男子,。“’,。如果未成年而死是不能为其立继的所谓下疡无立继之理心乃是立继的一条基本原则。“,’,。。,夫亡妻在宋代法令明确规定夫亡妻在从其妻妻子是有立继权力的不过如,,果丈夫立有遗嘱妻子在立继时就要充分考虑到丈夫的遗嘱如果其公婆尚在也要察

6、承其公。,““”,,,婆的意旨例如汪如旦早世应为逝妻阿周奉阿姑游氏之命及其夫如旦存日遗嘱将如,。’,,,,硅之子庆安。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与如旦为嗣作为命运不济之女子寡妻的努力一般弱。,,,,小另一方面虽然通过婚姻关系寡妻已成为守族的成员但从父系角度看来她毕竟是外姓。,。、人因此她的立继之权往往受到宗族中强横之辈的阻挠宋代官府从限制豪横势力维持正一,。,。“”常社会秩序的角度曾规定此类家庭寡妻即是家长因而官府是维护她们的权力的名公“,,,。’,,“,胡颖曾说在法夫亡妻在者从其妻尊长与官司亦无抑勒之理例如谢文学名骏讼其,。

7、”,嫂黎氏不立其子五六冬郎为嗣而立堂兄谢鹏之子五八孜为嗣黎氏的反驳理由便是其夫射“。”“”。“骏病重时称欲立谢鹏之子五八孜官府的判决明确指出立嗣当从黎氏况又出于谢骏之’,,,“,。”,“。又如已立刘恢继嗣十余年一本意乎寡妻李氏而刘宾暗作据照谋夺其谋夺的理由,。”,“则曰众尊长立宾男明孙为继二则曰李氏老病昏昧但执法官员明察此事认为李氏既是家,。’,长则立继必由李氏。。,,夫妻俱亡如果夫妻亡后祖父母尚存立嗣则由祖父母决定如果祖父母亦俱亡则由,。,“近亲尊长决定如果又无近亲尊长则由族长决定对此宋代法令是如此规定的立嗣合从祖、

8、,,。”“,。’,父母父母之命则从亲族尊长之意。立继由族长。若一家尽绝为其皆无亲人也例如卷,,。《已有养子不当求立》篇中张颐翁于绍定三年身故其母阿陈为其立嗣对于某些孤零,。“,,小族的户绝之家封建官府有时甚至亲自为之立嗣李介翁死而无子仅有一女⋯⋯官司昨。’,、“”。。这是宋代官府重视宗法建设不欲绝人之嗣与之立嗣的具体体现二宗挑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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