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颁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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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期数P225/2015–2015年8月13日税务评论中国税务作者:中国颁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新规上海郭心洁中国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国税总局”)近日颁布了关于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新规合伙人定,要求纳税人自签订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成本分摊电话:+862161411308协议副本。电子邮件:eunicekuo@deloitte.com.cn2015年5月14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发[2015]27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王新朋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27号文”),决定在前期大幅减少部门非行政许可合伙人审批事项的基础上,再取消4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2、,其中包括了与成本分摊协议电话:+862123166852相关的审核事项。电子邮件:aaronwang@deloitte.com.cn紧接其后,国税总局于2015年6月16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5号余华颖(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的公告》,以下简称“45号公告”),高级经理旨在从税收征管的角度贯彻落实27号文的决定。45号公告自2015年7月16日起施电话:+862161411219行。电子邮件:manyu@deloitte.com.cn主要政策变动如欲垂询更多信息,请联络:审核权限:在27号文和45号公告出台前,成本分摊协议的管理依据主要来自中国企业

3、所得税法和国税发[2009]2号文件(以下简称“2号文”)。其中,2号文第七章第六转让定价服务十九条明确了成本分摊协议的审核权限:全国及华东区领导人上海“第六十九条企业应自成本分摊协议达成之日起30日内,层报国家税务总郭心洁局备案。税务机关判定成本分摊协议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须层报国家税务合伙人总局审核。”电话:+862161411308电子邮件:eunicekuo@deloitte.com.cn27号文有关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中的第46项取消了“企业就成本分摊协议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审核”。同时,45号公告明确了自2015年7月16日起,上述全国协同及华北区领导人2号文的第

4、六十九条规定废止。北京贺连堂从事前审核到事后监管:如上所述,在27号文和45号公告出台前,企业在执行成本合伙人分摊协议并获得相应的预提所得税、流转税等税务待遇之前,必须经由地方税务机关电话:+861085207666层报国税总局,以事先取得国税总局就成本分摊协议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批复。电子邮件:lhe@deloitte.com.cn而在27号文和45号公告出台后,从法理上而言,中国税务机关不再负有对成本分摊华南区协议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事先审批的行政责任或权力。但45号公告要求税务香港机关加强对成本分摊协议的后续管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国现行转让定价的规张柏宁定,转让定价调整法

5、定追溯期为10年。合伙人电话:+85228521095国税总局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包括:电子邮件:patcheung@deloitte.com.hk·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和成本与收益相匹配原则的成本分摊协议,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企业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期间,参与方实际分享的收益与分摊的成本不配比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补偿调整而未做补偿调整的,税务机关应当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同时,45号公告进一步强调了参与成本分摊协议纳税人的税务合规义务,这些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自与关联方签订(变更)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成本分摊协议副本;·企业与其关联方签订(变更)成本

6、分摊协议的,无论该协议执行与否,均应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此外,根据现行2号文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企业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期间还应准备和保存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包括对本年度成本分摊协议发生的成本总额及构成、各参与方成本分摊的情况,本年度预期收益与实际结果的比较及由此做出的调整等。整体而言,上述政策的出台旨在简化纳税人参与成本分摊协议的流程,同时督促纳税人参与和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时的合规管理。但是需要指出的是,目前国税总局暂未对企业在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时就分摊成本、补偿调整等是否及如何适用有关的税务待遇(包括预

7、提税、流转税等方面的待遇)作出任何明确。评论45号公告的出台是基于中国政府一系列简政放权的政策背景。作为国税总局贯彻落实27号文的规范性文件,45号公告从税收征管流程上明确了从“事前审批”转型为“事后监管”的政策方向。上述规定的出台无疑是在管理流程上为企业按照中国转让定价的法规参与成本分摊协议提供便利条件,也同时要求企业准备相应的支持材料和分析文档以满足后续的合规义务。然而,根据我们对相关实务操作的理解,短期内纳税人在遵循上述规定时仍将在以下一些方面面临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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