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及范围.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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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术前沿:II{I}lJ占轧金2013·l1(中)浅议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及范围徐鑫摘要继承公证是公证业务里比较主要的一个公证事项。在办理继承公证的时候,很多当事人都会问到同一个问题,那就是为什么被继承人的遗产其父母也有继承权,难道不是由其配偶及子女或者是直接由子女继承的吗?在多年的公证实务中,笔者也感到现行的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及范围存在一定的问题,现笔者就此展开阐述。关键词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存在的问题作者简介:徐鑫,浙江省江山市公证处。中图分类号:D92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l009-0592(2013)11-232.03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

2、祖父的生产资料发展为房屋、股票、存款等大宗财产,家庭财产也正在母、外祖父母、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细化,不再是一个大家族共有,而是每个小家庭各自独有,大多数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其中配偶、子女、父母、兄弟有配偶、子女的人的意愿都是在其去世后,其遗产在其小家庭范姐妹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围内发生继承,即在其配偶、子女之间发生继承,大多数人的想法的继承人,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岳母就是自己辛辛苦苦创造了财富、置办了财产,当离开时,要留给自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由此我们己的配偶和子女,而那

3、些单身的所谓的孤寡老人,只要其有财产,可以看出,我国法律是依据与被继承人的婚姻关系、阻级关系和他也愿意在其去世后将财产留给自己的侄儿或是其他亲属,也不扶养关系,以及血缘关系和扶养关系的密切程序,来确定法定继愿让财产被收回集体或国家所有。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的。因此,继承法原有的相关规定已不利于贯彻《宪法》第十三条一、继承法的立法依据及现状分析关于保护公民私有财产和继承权的精神。(一)立法依据二、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存在的问题我国最早的继承制度出现在1950年5月1日颁布的《中华(一)顺序过少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该法第12条规定: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根据现行《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法定继承顺序只有两个

4、,权利,第14条规定:父母子女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之后,1980继承开始后,由第-Jrl~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年颁布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8条也对此作了规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法规定;接着,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第2款定的两个继承顺序中均有不同辈份的人同时参与继承,这种划分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直到过于粗略。1985年4月1O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二)顺序不合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从1950年第一次在

5、婚姻法中提出继承制度,到1985年正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j顷序继承人。根据该规定,在出台继承法,我们不难看出,我国目前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及顺序第一顺序继承人中,在有配偶和子女的情况下,遗产还可以传给是由立法当时的生产力水平所决定。当时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了被继承人的父母,也就是往上一辈传,而在第-j顷序继承人中,人们所有的财产仅限于生活消费资料和简单的生产资料,加之当在有兄弟姐妹的情况下,遗产还传给了被继承人的祖父母、外祖时一般以大家庭的方式聚居,普遍存在的是三代同堂的家庭:中父母,也就是往上两辈传,按中国人的传统理解,遗产应是一代一有夫妻、上有夫妻双方各自的父母,下有子女,家中

6、的财产一股都代往下传,而不是往上一辈传,因此在这一点上,很多前来办理继是家庭共有财产,要用于共同的家庭生产和生活,所以说被继承承公证的当事人都理解不了。人首先都愿意将自己死亡时遗留的财产留给与自己有极其密切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存在的问题——范围过窄关系的人,如父母、配偶、子女,对于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现行《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因是分家各自生活等原因,关系相对疏远,所以只有在没有父母、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配偶、子女的情况下,才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继承。媳和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由此可以看出(二

7、)现状分析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只限于二等亲以内,这种划分就使得法定继承法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适应了我国的国情,然而,随着继承人的范围变得过窄。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落实,使得在我国继承随着越来越多的独生子女家庭的出现,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大法规定的近亲属之内的成员越来越少,发展到最后有可能许多财大缩小,被继承人的遗产往往会因为没有法定继承人而成为无人产就没有人继承了,尤其是不婚族以及丁克家庭的出现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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