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及法律救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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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及法律救济论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及法律救济口徐敏敏(房山区人民法院,北京102488)摘要:我国现行《公司法》对于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规定尚属原则性与指导性的规定,缺乏规则性的指导,对实践中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带来的诸多难题与争议,使得股东优先购买权之诉日益增多,并且伴随着问题复杂化的趋势。本文在深入剖析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的基础上,总结了实践中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主要表现形式、对于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认定以及如何救济股东优先购买权提出了初步的建议。关键词:股东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法律救济股东

2、优先购买权,又称优先承买权,是指当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内容条件方面,公司法规‘在同等条件下,其的股东对外转让其股份时,其他股东享有的以同等条件优先于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那么如何理解“同等条件”即成为关键,第三人购买该股份的权利。我国《公司法》第72条第二款中规是对股权转让的价格进行考量还是将转让价格和其他因素如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付款方式、履行期限、数量条件等加以综合考虑,现已经是司法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实践中的争议点之一。司法实践中有的股权转让基于出让者与购买比例

3、;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人的特殊关系,比如存在利益允诺和关联业务关系,转让购买权。股权的对价有的不能单纯用资本来衡量,此时的股东要想实现作为对股份自由转让的一种限制,股东优先购买权主要适优先购买权存在一定的难度,并且有的转让者特意为之,跟受用于有限责任公司。“法律规定优先购买权的意义在于,在不损让股权的第三人协商的转让条件为其他股东不可能达到或者害他人合法权利和利益的前提下,尽可能的维护优先购买权人接受,以此来规避法定的股东优先购买权,达到转让给特定人的利益和稳定已建立起来的法律关系”。该制度是公司法应有的目的。

4、对于“同等条件”的界定理论中存在绝对同等说和相对限责任公司人数少、封闭性强的自身特色而特殊创设的,是法同等说两种观点。绝对同等说认为优先购买权人的购买条件必律为维护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以及老股东的利益,为稳定有限须与第三人的条件绝对完全的相同或一致才符合“同等条件”责任公司的股权秩序而平衡之下的选择,旨在实现有限责任公的要求,相对同等说则认为优先购买权人所出具的认购条件只司股权转让自由和人合性维护的双重价值目标。但现行公司法要与第三人的条件大致相同即可满足“同等条件”的要求。根据只是笼统地针对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作了原则上的规定,具体司法实践

5、对于该项内容的裁判尺度,宜采取相对同等说。到实践中股东优先购买权如何行使,法律效力如何,被侵犯后二、股东优先购买权被侵犯时的法律救济怎么救济均没有进一步的明确规范,导致审判实践中存在较大(一)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两种主要方式。出让股东在对争议。裁判结果也不统一。本文即结合审判实践,具体论述股东外转让股权时,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导致优先购买权人无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法律效力以及救济途径,以期对公司法或者不能正常的行使权利,可以认定其侵犯了其他股东的优法律规范的进一步完善提供有益的视角。先购买权。因为在我国公司法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形下已经满

6、足一、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了一般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违法性、损害后果、因果关系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大体包括身份条件,时间条以及行为人过错。首先,股东优先购买权属于一项法定权利,违件,行使期限以及内容条件等。身份条件即行使股东优先购买反法律规定,妨害权利行使即具备违法性,并且可以认定出让权的主体为“其他股东”,一般指除了出让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存在主观过错:其次,股东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期待权,认定股东。行使时间为转让股权的股东作出转让的意思表示并且同损害后果时不应只以实际损失为标准,因此只要给优先购买权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达成买卖

7、股权的合意后。为促使权利人人行使权利造成了阻碍,就可以认定构成损害,并且这种损害及时行使权利,尽早稳定社会关系,大陆法各国多规定优先购是出让股东的违法行为所导致,具备因果关系。实践中常见的买权行使的期间限制。现行公司法没有具体规定,但股东优先侵犯优先购买权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出让股东在通知义务购买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对股份转让的安全和稳定履行方面存在瑕疵,二是出让股东与第三人通过订立“阴阳合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有必要对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规定一个同”规避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确定这一期限,把握的原则是既要保障其他股东的优

8、先“作为欲与第三人订立买卖合同的缔约当事人,出卖人最购买权得以充分行使,又不能使转让股东与第三人成立的转让为便利知晓有关标的物卖与第三人的信息,包括出卖标的的意关系的不稳定时间过长。图、买卖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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