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企业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暂行规定[199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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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油企业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暂行规定[1992]【颁布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发文号】[92]中油企字61号【颁布日期】1992-02-02【实施日期】1992-02-02【标  题】石油企业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暂行规定  (1992年2月2日[92]中油企字61号文颁发)  第—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石油企业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职工在各项生产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石油工业生产建设的发展,根据劳动部(63)中劳护字第170号文《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劳人护(1984)27号文《关于改革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的通知》

2、,以及劳人护(1988)10号文《关于禁止滥发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各企业单位。  第二章劳动防护用品及技术要求  第三条劳动防护用品分为集体防护用品(如安全网、排风库、绝缘胶板等)和个人防防用品(如工作服、工作鞋、安全帽、手套等)两类。  第四条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为使职工在生产过程中避免或减轻各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保障职工安全与健康而配发给个人随身穿(佩)戴的用品(以下简称护品),是企业实现安全生产的一项预防性重要措施。  第五条企业必须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和防止

3、职业性危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环境和条件,发给职工个人具有不同防护能力的护品。  第六条为职工个人所配发护品的选定,必须符合GBll651-89《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规定。  第七条对于从事特种生产作业和在特种生产作业环境中工作的职工,企业应根据生产作业环境、性质特点及需要,为职工个人配发具有特种防护功能的护品。  第八条对在易燃、易爆、易烧灼及有静电的生产作业场所工作的职工、禁止发给或使用化纤织物的个人护品。  第九条为职工配发的防护服款式,应当以符合安全要求为主,兼顾穿戴方便、合体美观、色泽明显、不影响职工上岗操作。  第十条防护服应在上衣左前胸和裤子右后

4、臀部印有本企业简称、发放年度。  第十一条凡购置(含本企业自制)护品,必须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要求,并印有“产品合格”字样。  第三章护品发放  第十二条各企业要认真按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严格掌握职工个人护品的发放,不是随意提高发放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第十三条职工个人防护服(具)发放范围:  (一)从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建设的作业人员;  (二)有强烈辐射热、烧灼危险的作业人员;  (三)有刺割、绞碾危险或严重磨损而可能引起外伤的作业人员;  (四)接触有毒、有害、粉尘、有放射物质、对皮肤有感染的作业人员;  (五)接触有腐蚀物质的作业人员;  (六)在严寒地区冬

5、季经常从事野外、露天作业及经常从事低温作业的人员;  (七)经常深入生产现场工作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根据需要发给必要护品。  第十四条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将护品折合为现金发给职工或由职工个人自行购买护品。  第十五条企业单位配发给职工的护品,不得职工的福利待遇,每个职工应爱护,正确穿戴使用,不准用护品换取其他物品或转让亲属穿戴,更不准转卖。  第四章护品采购与检验  第十六条企业职工个人护品,由企业按批准计划统一订购,分级发放。下属单位远离企业不便统一订购的,可由该单位申报护品需用计划,批准后按规定采购、发放。基层单位不准自行采购护品。  第十七条特殊作业需用的护品(如

6、容器检修、油库泵站抢修、事故抢险等),要由需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安全科审批并报上级安全部门备案,由物资供应站发给。  第十八条各企业物资供应部门与护品生产厂或商店订购护品,要严格执行物价规定和合同法,对所订购护品质量技术等提出明确要求,签订必要的协议。  第十九条采购特种护品(包括企业自制产品),须由购买单位部门按照劳动人事部印发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进行质量抽检。  第二十条本企业生产的特种护品,必须根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严格按照相应的工艺条件进行制造。其护品产品须经国家劳动保护监察机构设置(或委托)的产品安全质量检验站检验,取得“生产

7、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后,方可生产。不合格护品,不准发给职工。  第二十一条各企业应设护品检验监测专门管理人员和设备,并做好安全、物资供应部门护品管理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工作。  第五章护品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分工与职责。  (一)安全部门是劳动防护用品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护品的政策规定,制定本企业护品发放标准和各项管理制度;  2、审查本企业年度护品计划;  3、按国家规定对本单位发放的各类护品抽样检验监测;  4、会同工会、物资供应部门对本企业护品的采购、发放、使用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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