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品税负反思.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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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费品税负反思消费税是以应税消费品为纳税对象,向其经营者征收的一类税。消费税最终由消费者负担,属于间接税范围。消费品按其制造者划分为自行加工和委托加工两种生产方式•对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所纳税款按规定抵扣•”对于收回后并直接出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中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此规定体现了税收管理的源泉控制原则

2、,避免了税款流失。同时也是基于对同一征税对象不熏复征税的原则•但它又造成了委托加工与自行加工的消费税税负不平.一、委托加工与自行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负差异由于消费税是按销售价格乘以适用税率征收,以售价作为计算依据。这样就会产生自行生产加工与委托加工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不同,造成两种加工方式的税负不同。1•自行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负例如A公司经营某种香烟,适用消费税的税率是40%•该公司生产香烟所需材料的采购成本为100万元,加工成本是100万元,销售价格500万兀。A公司自行加工该批香涸应交纳的消费税和税后收益,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如

3、下:A公司应交纳的消费税二销售价格X税率二500万元X4o沁二200万元A公司税后收益=(销售收入一产品成本一税>)x(1一所得税税率)二[500—(100+100)—200〕又(1一33%)二100又67%=67万元2委托加工费和自行加工成本相同时的税负资料承前,A公司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该批香烟.A公司应交付的消费税和税后利润计算如下:A公司作为委托方,提供原材料等主要材料,受托方W公司只收取加工费并代收代缴消费税,符合《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关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规定。若W公司不对外销售同类商品,按计税价格征收消费税。

4、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十加工费)十(I一消费税率)二(100+100)+(1-40%)=333.33万元A公司应交纳消费税=333.33万元x40%二133.33万元由于A公司已向W公司缴纳了消费税,所以,收回消费品后直接岀售时,按规定不需再交纳消费税。A公司税后收益二(销售收入一产品成本一税金)义(I一所得税税率)=(500-100-100-133.33)X(1一33%)=166.67X67%=111.67万元3•委托加工费低于自行加工成本时的税负资料承前,当委托加工费为80万元,低于自行加工成本时。组成计税价格-(1

5、00+80)+(1-40%)=300万元A公司应交纳消费税=300万元x40写二120万元A公司税后收益二C500-(100+50)-120)x(1一33%)=200X67%=134万元4•委托加工费高于自行加工成本时的税负资料承前,当委托加工费为120万元,高于自行加工成本时。组成计税价格=(200+120)十(1一40%)=366.67万元A公司应交纳消费税一366.67万元x40写=146.67万元A公司税后收益二(500-(100+120)-146.67)又(1一33%)二133.33X67%=89.3万元由上述计

6、算比较可知:A公司经营同一种消费品,只因加工方式不同税负也不相同。无论委托加工费用如何都比自行加工的税负轻。委托加工比自行加工的税后收益也多.产生这种税负差异的原因:首先在于委托加工和自行加工消费品的计征消费税的税基不同。委托加工时,受托方式收代缴税款,税基为受托方的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或计税价格.而自行加工消费品时,计税的税基为销售价格。通常情况下,经营者收回委托加工产品后,要以高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以求获利.无论委托加工费大于或小于自行加工成本,只要收回消费品的计税价格低于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价格,委托加工消费品的税负必然低于自行

7、加工的税负.而最终售价高于收回委托加工消费品的计税价格部分实际上并未纳税,使纳税环节出现中断。通过(I)与(3)的举例比较,可以说明:A公司收回并直接出售消费品的售价高于委托加工时的计税价格20。万元(500-300)o中断的税额等于价差乘以税率,即200万元又40%=80万元。这样,与上述⑴、⑵、(3)的税负差50万元(200万元一120万元)。其次,消费税作为价内税,企业在计算收入时将其从销售收入扣除,使得消费税的差异会进一步影响企业所得,造成税后收益差异。与此相反,作为价外税的增值税,则不会因增值税税负差异而造成企业

8、税后收益差异。消费税是向经营者征收的,税基自然应以经营者为准。在委托加工过程中,委托方一直作为所有者对消费品享有所有权,受托方仅根据委托提供加工眼务•生产同一种消费品,从委托方看,委托加工与自行加工并无实质性差别•从受托方和消费者来看,两种加工方式生产的消费品也没有实质性差别。但同种消费品因加工方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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